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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纠纷,律师费太贵,忘大家提供信息,自己告

房屋合同纠纷,律师费太贵,忘大家提供信息,自己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4日,原告在第三人(中介)处认购了原告的位于宝安区天源大厦G1208的房产并交纳了认购定金10000元,201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人作为中介在合同上盖章。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己方合同义务,在2011年1月11日支付了定金2万元, 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建设银行办理了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原告同日将购房首付款16万元交由托管银行托管。2011年1月17日建设银行向原告出具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二手楼按揭贷款承诺书,2月24日原告接到第三人通知到税务局提交相关材料,原告2月25日原告到宝安区地税局提交了《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凭证,3月   ,宝安区地税局为原告出具了     。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后,一直拖延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最后发展原告打被告电话被告不接听,发短信也不回。原告请求第三人找被告约时间在第三人处当面谈房产买卖的相关事宜,第三人转告原告说被告拒绝与原告面谈。
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同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产。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以上诉状,忘大家提供意见,碰到专业炒房客,最后用  黑社会来威胁我,由于本人一打工仔,只能 将此告知法庭,小弟特谢!
人气 太低。。换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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