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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永根律师就医疗纠纷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祝永根律师就医疗纠纷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祝永根律师 195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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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永根律师就医疗纠纷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永根接
受了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的采访,就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将采访的内容整理如下:

杨明记者问:祝律师。你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专业的律师,对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肯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我现在就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处理的的有关情况向你提几个问题,

一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为何医疗纠纷依旧这么多。

祝律师答: 《侵权责任法》出台及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过程中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医疗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看病难看病贵还是普遍存在,产生纠纷的根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医疗纠纷依旧会很多。

杨明记者问:在2月24日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里提到,《侵权责任法》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医疗鉴定双轨制合一;二是归责原则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

对此,《法治蓝皮书》认为有助于医疗纠纷处理。对此,你如何看?

祝律师答:2月24日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我没有看到,但我认为目前医疗纠纷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就得到根本的改观!双轨制及举证责任问题也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得到根本的解决!

杨明记者问:医疗鉴定双轨制合一,你认为在何时能达到目标?目前的阻力在何方?

祝律师答: 双轨制是因为最高院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纠纷。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使得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三种“双轨”:案由双轨制,有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双轨制:有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赔偿双轨制,有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赔偿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双轨制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终结,因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而不是新法出台旧法废止,既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止,处理案件时就可以适用,那么双轨制合一只能是良好原望。要想达到医疗鉴定双轨合一,就应当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规定,但这涉及到医疗部门的利益,因此,这是目前最大的阻力!


杨明记者问:对于归责原则,我理解的,似乎是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针对三种特殊情形,仍旧是“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你如何看?在你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里,这个规则原则,对你的当事人会造成哪些影响?

祝律师答:可以这样认为吧!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得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中有一些的变化,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法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采用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该法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又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针对三种特殊情形,即只要医院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推定医院有过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但患方也要证明医院存在以上三种情形。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医院一方是处于强势一方,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必然增加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

杨明记者问:结合你的实务工作,你觉得医疗纠纷这么多,症结何在?

祝律师答:一是医疗体制的问题,使医疗纠纷容易产生,国家对此已经有所认识,正在对医疗体制进行一些改革,以改变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二是法制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统一,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产生了医疗纠纷所谓的双轨制问题;三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不畅,使医疗纠纷产生后不容易得到解决,受害者以医疗过错赔偿为由提起诉讼的,医院往往先主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且他的鉴定是优先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医疗事故鉴定下来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就按医疗事故处理,不构成的医疗事故的,患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司法鉴定,这样,一个案件处理下来至少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

杨明记者问:《侵权责任法》立法时,“举证责任倒置”似乎是矛盾焦点之一。院方利益代表非常希望这条原则废止,为此,还发动过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但患方的声音,却鲜有发出。最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险遭废止。

当时要废止“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剧医闹,加重医生心理负担;二是国外大多数国家也都不搞“举证责任倒置”。

对此,你如何看?

祝律师答:新的侵权责任法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归责原则,使得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患者一方承担,只是对于三种特定情形,也就是第五十八条列举的三种情形才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要废止“举证责任倒置”的这几种原因或观点,我是不能认同的!
首先,医闹并不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的,我认为造成医闹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不畅造成的!如果产生医疗纠纷后都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那么患者为什么要去医院闹事了!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应当不会加重医生心理负担,许多的医疗纠纷是因为医生的责任心不强、责任心淡化,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会增强医生的责任心,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法律的制定应当是根据各个国家的国情,国外的医疗体制与我国完全不同,且发生纠纷对于私权利的保护国外比我国更加注重,因此,不能照搬国外的规定,国外大多数国家不搞“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影响我国搞举证责任倒置;


杨明记者问:其三是,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并实施后,要破解医疗纠纷难题,还需往哪些角度用力?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够,法律、法规不够,还是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出了问题?


祝律师答:并不是我国相关配套措施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其实我国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非常多,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也有许多这方面的规章,由于制定的主体不同,利益侧重点也不同,部门及地方在制定法规及规章时,必然会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造成医疗纠纷处理时出现双轨制的原因!因此。应当及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真正实现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合一,同时应当尽快对医疗体制进行改革,以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而降低医疗纠纷的产生!


杨明记者问:有种说法是,不到一成的医疗纠纷选择诉讼道路,这又是何故?


祝律师答:这就是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出了问题,出现医疗纠纷后,老百姓如果通过现有的解决机制,一般先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通过所谓的第三方调解,而这种第三方调解大都是在医院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纠纷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再就是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解决又存在双轨制的问题,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金钱与时间,诉讼的成本非常之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闹反而成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杨明记者问:我采访到的一些民事诉讼法学者(比如徐昕老师)近期正在申请一些通过中立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项目。你认为,调解机制是解决之道么?为什么?你认为,最好的解决之道是什么?


祝律师答:成立一个由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或调解机构对于解决一般性的医疗纠纷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的,这个机构可以由社会各界的组织或人士参与,一般医患纠纷可以直接由该机构在听取医患双方充分陈述后进行调解或仲裁,避免医患双方受矛盾和利益的牵扯而直接产生冲突,从而客观公正快速地解决问题。但这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法院设置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纠纷能有最后的司法救济,而且一旦民间调解或仲裁机构解决不了,还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完善司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与法规还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当加速废除造成双轨制的一些法律\法规,真正实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轨制!

杨明记者问:最后,我们非常想知道,相关部门在近期会不会有加速解决医疗纠纷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出台?我了解到,在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系统搞的第三次专题询问就选择了医疗这个主题。

祝律师答: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各地都针对医疗纠纷出台了一些规定,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天津、浙江等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相信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许多的相应的配套法规会随之出台!

医疗纠纷如何走通司法路径

祝永根律师 195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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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走通司法路径
作者:《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一方面是双轨制未破,另一面是医疗纠纷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医闹’如何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2008年5月6日,医患纠纷当事人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寻求帮助

“确实不理想,这一年总量未见减少。”谈及一年来医疗纠纷的状况,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无奈地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在他看来,这一年间,相关法律、政策相继出台,加之政府高度重视,结果原本不该如此。
法律,指的是立法时间超过七年的侵权责任法。该法最终于2009年12月26日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该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里,多数条款均剑指“医疗双轨制”---“医疗鉴定双轨制”和“法律依据双轨制”。这二者被学界认作是医疗纠纷司法途径难行的症结所在。
侵权责任法颁布不久,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
根据该意见建立起来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
调解,曾一直被学界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乱象的最佳方式。
但一切并未按学界预想的方式前行,医疗纠纷反倒在这一年出现“井喷”,“医闹”也频频现身。
据媒体报道,就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第二日,辽宁省沈阳市27名公安机关领导被聘为27家三级院主管安保工作的副院长,任务是“指导医院打击‘医闹’”。而在2011年农历新年到来前三天,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再次发生“医闹”暴力事件。
个案背后反映的恰恰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团乱麻。一周前发布的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认为,2010年的医疗纠纷状况,暴露出中国医疗纠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中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有效性仍旧不足。
“双轨制”未破
谈及医疗纠纷井喷,接受本刊采访的卫生法学界研究人士均将原因归咎于“医疗双轨制”,“尽管有侵权责任法出台,但双轨制未破。”
侵权责任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主任杨立新曾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能有效破解“医疗双轨制”难题。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董文勇介绍,“医疗双轨制”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二元化;二是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
法律依据方面,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或者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医疗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者依据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在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的认定方面,与条例存在较大差异。”董文勇说。
在处理程序上,依照条例,处理医疗纠纷首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依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则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长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北京律师祝永根向本刊表示,在具体诉讼案例中,两套鉴定程序往往会成为医患双方博弈的焦点,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法院系统采信鉴定结论的无所适从。
侵权责任法本意是要终结上述“双轨制”难题:法律适用方面,一律依照“本法”;处理程序上,创造出新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不再提以前的两套程序。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条例将随之作废,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成为历史。
基于加速医疗纠纷解决的考量,卫生法学界开始呼吁及时废止条例,以避免出现适用法律时“选择性司法”。
但据本刊了解,自2009年12月26日至今,未见全国人大、国务院或者最高法院出台过任何废止或者不适用条例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甚至连出台的动向也未见释放出。
张赞宁向本刊表示,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条例系授权立法,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与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不一致时,不能轻易废止,而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如何适用。
医疗鉴定会不会退场
条例未见废止,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就不尴不尬继续存活。
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医疗事故,曾被认作近年来医患纠纷剧增的重要原因。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向本刊介绍说,症结在于由医疗鉴定委员会建构的医疗鉴定体制,不被患方信任。
“医疗事故鉴定权原由卫生行政机关行使,是‘老子’鉴定‘儿子’;在移交至各地医学会后,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以及与当事医生之间的千丝万缕关系,仍让人无法认定其能中立。总而言之,都是当事人担任鉴定人,这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何异?”徐昕说。
此外,医疗鉴定机构耗时长、服务差,亦是其不被患方接受的原因。
徐昕介绍,承担医疗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半官半民性质,没有常设鉴定机构,只能每月召开一两次鉴定会,而鉴定专家只是兼职,一次鉴定通常需要数月,最长可达两年多;同时,医疗事故鉴定是卖方市场,需要鉴定的病例多,排队等待时间长。“有调查表明,市一级的鉴定可能等4至8个月,省一级的二级鉴定,则可能拖一年左右。”徐昕说。
饶是如此,医疗鉴定委员会是否从此退场仍存诸多变数。代理过不少医疗纠纷案件的北京律师吴俊向本刊表示,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处理方案有所不同。
不过,吴俊也表示,确实陆续有法院开始“吃螃蟹”。据《南方周末》报道,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第七天,上海徐汇区法院就将一起普通医疗纠纷案移送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时“旁听席上响起了掌声和叫好声”。
据称,掌声雷动的背景是,上海的医疗纠纷已经多年没有做过司法鉴定。此前,医患双方在鉴定问题上争执不下,医方坚持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则认为院方的病历不真实,坚持由法医做司法鉴定。
显然,患方需要的不仅仅是偶尔有医疗机构敢于“吃螃蟹”,而是医疗司法鉴定的全面推开。吴俊向本刊表示,这只能等待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阻力可以预计,这涉及医疗部门的利益。”
围绕举证责任的医患博弈
倘若说医疗鉴定改革让医疗机构大为不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方面的改革,则让医疗机构满心欢喜。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此,董文勇解读为是对医疗纠纷“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的回归。
张赞宁介绍,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患方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时,须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与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1款大相径庭。该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款在司法实务中也被广泛理解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刊了解到,该原则的出台,有过长时间的利益博弈。
最早就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做规定的是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患者诉医疗机构,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造就了上世纪90年代的医疗纠纷乱象:卫生部门接到患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首先让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但部分傲慢的医疗机构迟迟不出意见,大量医疗诉讼因而在漫长而无望的等待中流产。
患者开始在各大媒体上“血泪控诉”,这也引起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极大不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正是因为社会意识到要对患方权益做倾斜保护。
但医方明显未有放弃,各种欲废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理由,十年如一日的加诸其身。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主任医师肖湘生总结了其中两点:一是门槛降低,部分患者无事也告医院;二是加剧了“看病贵”。
在医疗机构口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近年来还成了加剧“医闹”的元凶;另一种普遍看法是,此法还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致使医生心理压力普遍增大。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终被删除,意味着在这场博弈中医疗行业胜出。”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向本刊表示。
“举证责任倒置”这么好,为何其他国家都不搞
颇为反讽的是,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无论支持或是反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者,都以促进和谐处理医疗纠纷为由。
支持一方依旧是那些“陈年理由”:作为原告的患者,通常不掌握病历资料、不懂医学知识,让其承担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客观存在且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过重。
部分学者则从理论上为其奠定法理依据: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这恰恰是以形式上的不对等,实现了实质上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对等。”
只是这些观点近年来逐步式微。反倒是加剧“医闹”、加剧“看病贵”的观点占据主流。更有学者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这么好,为何其他国家都不搞?
北京市第六医院工会主席顾兵称,法院审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医院有时是为了息事宁人才向患者赔偿的,(院方)其实挺不服气,因为“根本一点过错都没有”。
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首次向大会提交一份议案,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呼吁暂停乃至废止的声音逐步发酵。
张赞宁不赞同“举证责任倒置”加剧“医闹”、“看病贵”的观点。不过,他是持废除论观点一方。“对科技案件适用举证倒置,本身就是反科学的,因为有许多科学本身是不能被证明的。”他说。
得知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的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多数患方代表深感失望,直指侵权责任法为医疗立法的一次“大倒退”。福建省卫生厅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对待取消“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上,社会人员组中有87.25%的人表示不赞同,而医务人员组中有88.84%的人表示赞同。
患方最佳方案不是诉讼
张赞宁不这么看。在他看来,侵权责任法不仅没有丝毫淡化“举证责任倒置”,反而是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他所指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该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等于将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都完全包含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范围中。”
同样是乐观派的,还有深圳医疗律师王利海。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3项如果能执行到位,也将大大改变目前患方在医疗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第3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的确有望成为患方维权利器。可摆在患方面前的另一道障碍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何认定?由谁认定?
据报道,早在侵权责任法立法前,我国多部涉医法律、法规就有对“伪造”、“篡改”病历的规定。但由于没有明确定义,尽管大量呈堂证供的病历有着明显的修改痕迹,医方却多数解释为“完善”病历,是“正常修改”而能过关。
甚至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否确定被删除,学界也有争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应以新法为准,不应再理会条例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但张赞宁持相反观点。他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实体法,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属于程序法范畴,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如何谈新法优于旧法?
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这一领域仍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也增加了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所做判决的不确定性。
学界据此认为,医疗纠纷量不大可能明显减少。祝永根向本刊表示,一方面是双轨制未破,另一面是医疗纠纷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医闹’如何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绝对的中立,绝对的公信力
对于出路,张赞宁倾向于制定出一部能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特征的《医疗纠纷处理法》。
“有人作过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不同,因此,要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专门立法。”他说。
但也有人指出,在我国,并不是相关配套措施不够,法律、法规不够,恰恰是由于制定法律的主体不同,利益侧重点不同,才造成法律越多,法条之间冲突越加剧的状况。
徐昕已经不大关心法条具体如何完善,如何厘清。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更关心自己的医患调解试验。他近期在北京申请医患调解试点,期望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根除医疗纠纷难题。
他表示,将期望投向民间调解机构而非法院,是觉得通过法院解决医患纠纷,本身就非常可笑。
“医患纠纷涉及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可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反而成为最简单的纠纷。法院无非就是看鉴定,鉴定是什么,就按什么赔,问题是这个鉴定并不被患者信任,鉴定体制本身又远非中立,扯不清楚。”他说。
卫生法学界人士也有些悲观,因为无数的调查结论都指出,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谁来举证,谁来鉴定,而在于医患之间互不信任。
但面对相互深深怀疑的医患双方,何种调解机构能赢得他们的信任?
徐昕认为,各大医院设有的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与医疗鉴定委员会如出一辙,自是无法做到。而行政调解委员会乃至其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这个“中立第三方的解决机制”又有多大本质上区别呢?
在他看来,绝对的中立,绝对的公信力,才是破解医患纠纷难题的关键。可是这样的机构,意味着与官方无联系,与院方无联系,能申请得下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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