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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最近报道的一个案子,牵扯到了上海法院的应用法律问题。
2003年,赵超英被王苏娥告到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院(或是法官个人)为了判原告赢,就将其定性为股东权纠纷。而被告赵超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是现役军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人不可能是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原告也不是股东,不是夫妻怎能“离婚”?股权纠纷案,应是公司内部的纠纷,由于公司在浙江因此不应该在上海打官司,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八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法官的操作下,当然原告赢了,顺利拿到了30万元人民币。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湖南省耒阳市教育界中的腐败!!!!

我是一名湖南省耒阳市的退休教师,1998年同一名叫徐建华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徐建华担任校长职位。徐建华是一个贪图小便宜的人,除平时贪占学校公款外,连自己的小孩读书也不交学杂费。在期末结算时,我提了徐建华的意见,他便怀恨在心。10月份的一天,他喊来社会青年两人拿砌刀拦我去学区的路上,将我砍成三处轻伤。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徐建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教师已取消教师资格,不能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奇怪的是徐建华在服刑期间同样享受教师待遇。2005年还能晋级小学高级教师。2006年6月份,我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提出,要求依法给予徐建华恰当的处理,无结果.同年7月5日,我向中央法律频道的《法律讲堂》栏目咨询了这样的两个问题:1,教师的教师资格是否应该收缴?回复是应该收缴。2,该教师能否保留公职?回复是不能。我把咨询的情况也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领导反映了,而此案又是纪检书记蔡德金同志亲办,我多次询问此案的结果,而蔡德金总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已快五年,仍毫无结果,我不知道这样的纪检书记怎样执法?怎样为人民服务?


     这样的教育界出现这样的事还官官相护,让那些腐败教师如何为人师表???
不是股东也能叫为股权纠纷案法院真可笑,楼主的题目也起的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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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像这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了,纯粹是压榨,在网上、电视上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记住法院也有潜规则,有钱就是好办事,现在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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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的,军人是不能成为股东的,国家也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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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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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竟然也可以“离婚”,内容..........==,标题党啊,不过很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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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号案错判的内容   http://bbs.club.sohu.com/view_pic.php?url=http%3A%2F%2Fimage4.club.sohu.com%2Fpic%2F6f%2Fca%2F7777d01d647754756408ade7eec8ca6f.jpg

[ 本帖最后由 ASDFASDFSS 于 2011-4-24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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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法院却伪造了法律文书,知法犯法也不怕自己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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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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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社会,什么情况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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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现在这社会呀,太太太太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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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近社会,真是无奇不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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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太有意思啦!不是夫妻那么可以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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