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务工与公司的纠纷
我在非洲坦桑尼亚工作,劳动合同与国内的总公司签署,合同期为两年,现履约仅一年,发现公司管理混乱,我负责出纳工作,现已向国内公司提出辞职,出国前交了二万元押金,如果没有做完两年,估计公司会不退押金,我想从我管理的现金中把相当于人民币二万元的押金提前自己支取,合适吗,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是在非洲发生与分公司的现金纠纷,会是什么情况,在国内会被怎么处理,会追诉吗,我辛苦得来的钱,也不想给他扣掉,实在是公司管理太差,没前途,但回国肯定拿不到钱的,再者他们交给我的现金从来没有任何交接凭据的,我也不签字的,我工作交接后,如果现金管理发现出了问题,会追究我的责任吗?不是我品质差,主要是公司太烂,以前回去的同事都没有拿到押金的。多谢!
[ 本帖最后由 人生如意 于 2011-4-11 21:2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