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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依法论讼事 换位思考看问题

据实依法论讼事 换位思考看问题

据实依法论讼事   换位思考看问题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最高法院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2002年6月28日,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我厂)因被高唐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财产损害2720多万元。此一毀灭性损失致使我厂山穷水尽、陷入极困之中。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判决不公引发另案(以下简称原案、本案)。官司开打至今近九年,2010年3月15日提起申诉,目前仍在进行中……。
一、简述两案审理结果:
(一)、两案案号
原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4)鲁民二终字第379号案;
再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 (2007) 鲁立民复字第268号案。
本案:一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
二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案;
再审  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
(二)、案审结果:
原案,一审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原告债权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不含原案2053883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合同纠纷及侵害财产赔偿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司法技术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上述情况,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百思不得其解……。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何故如此呢?
二、两案审理中的法官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法官过错一: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聊城中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为:违法断电确认无疑,司法技术鉴定结论铁证如山。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条为准绳,按照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则作出判决,本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之事。然而,聊城中院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令人气愤!
显然,我厂的违约行为就是欠电费,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补交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
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有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聊城中院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因断电遭受毀灭性损失,实处经济枯竭、失去资金支付能力,因此无力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原告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依规应按千分之二判罚。一审法院竟然判按千分之三计罚。)后,再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依规罚2‰后再加罚1‰、另罚40%,三重惩罚!依法不应双重惩罚,该案竟然三重惩罚!法官对受害方如此,而对加害方不罚、少罚(仅作象征性惩罚)。法官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其公正性已荡然无存。
这种挖空心思、极力歪曲,践踏法律、阉割合同法,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和稀泥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合同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2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纵观本案,我厂欠交电费是事实,依据合同法第182条,我厂欠电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交付电费和支付违约金。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可想而知:前述象征性判赔是何等荒谬!何等荒唐!!……
法官过错二:延宕怠拖、审限逾超,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
原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法院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25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3个月。)。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
本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我厂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我厂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我厂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我厂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我厂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受理该案。此足可证明:聊城中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确为错裁。
  2007年4月17日,我厂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早在2003年2 月21 日,我厂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我厂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企业。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失职、不作为责任。
原案审理之初,我厂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我厂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近九年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近九年,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非常痛苦的切身感受!……。
一天应了的讼事一月办,半年的官司打十年!如此作为、所导致的恶果,扪心自问,若有人性及良知,其心可安?!……
法官过错三:法官造假,神圣的法院殿堂岂不成了造假工厂?!
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
上述所谓的裁定绝无此事。该裁定,双方当事人依规应当签收。聊城中院报送二审法院的卷宗内是不会有当事人的签收回执的。
法官造假,太不象话!……
法官过错四:本案主审法官耿建,依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耿建法官作为原案的主审法官,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本案一审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一审亦同原案一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结果是:双双妄判、成为错案!!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依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法官过错五:分管院长王尹宗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我厂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城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此一违反五大禁令的行为,是不是前述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呢?……
法官过错六:山东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孙英、邱建坡的妄判问题。
两案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判决,存在问题有三:一是维持了一审违反合同法所作出的大部分错误判决;二是对一审按千分之三计罚滞纳金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对此,我厂当庭据实陈述、论争、举证,法官睁眼瞎断,仍判维持!三是对一审造假问题轻信、袒护!!一言概之: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错案不纠、自然依然是错案。
法官过错七: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草率驳回。
原案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审査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一错到底,公平正义尽失。从而,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悠悠长讼!至今仍在进行中……
法官过错八:山东高院纪检组(监察室)默对投诉举报,迟不回复查询。
近9年来,对前述问题,我厂依法、按程序逐级向市、省法院反映情况,未获任何回应。无奈之下,开始信访并先后五次进京群访,向最高法院等相关机关投诉,仍未果。2009年5月以来,我厂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交了106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受理后曾55次回复:“该案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请直接与其联糸。”。我厂天天与其联糸(后改为毎天联糸两次。)未获一言回复。与此同时,我厂毎天两次同时向市、省法院及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等机关举报、查询,至今共计已20859次(前述联糸、举报及查询,发送后均显示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然而,两万多次举报及查询,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直至2011年1月11日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此指对张盛昌的举报回复)”。另对聊城中院王尹宗等4名法官的举报回复:“您的举报我们均受理,根据举报内容已按照相关规定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尽快妥善处理。”(举报7年多,才来了个均受理并转交尽快妥善处理。),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实际上至今仍未处理。
我厂为实名据实举报,举报的问题情况属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山东省高院副院长兼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作为国家高级公务员、司法机关的高级负责人,尤其作为护法执纪的专职高级领导人,如此默然冷对、不作为、失职,确实少见!
法官过错九: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本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针对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我厂特作如下反驳: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的规定(前已述及),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胡越法官违规裁定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5日,我厂依法提起申诉,时过1年有余,至今杳无音讯。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后,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零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诉,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实处无奈,此举并无不妥。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近九年停电、停产至今,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与不应”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不言而喻: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站着说话不腰疼!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的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对此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魔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不在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三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最后,再次简述:两案瑕疵多多、十连错 !请你摸摸心口窝,想想到底为什么?!(注:前已述及,略。)
三、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鲁蜜特近九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请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180、182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加罚、再罚,三重惩罚!重打40大板(40%加责)!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导致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多,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近九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近九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20859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受理后曾55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越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近九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正视、面对、担当。侵害者减责,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依法舆论维权,提请公评广议,意欲讨个说法。
附:           关于对王尹宗副院长请求诉案回避的申请报告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23日,我厂诉高唐县电业公司违法停电造成损失一案,久拖未果,且遥遥无期。为此,特申请案件分管副院长王尹宗实行回避,理由有四:
一、容许铁案缠讼,坐视巨大损失。
被告违法停电早已当庭确认无疑,损失情况,中院【2002】46号和【2003】53号鉴定书铁证如山。鉴定书认定损失之外的损失,仅按03年一年的扩大损失计损逾500多万元。被告无理缠讼,巨额损失继续扩大,令人触目惊心,王副院长容许、坐视!不作为太甚!!
二、拒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尽快结案”的指示于不顾,我行我素,继续拖判。
我厂三份情况反映和二份汇报材料寄送王副院长许久未果后,于03年11月12日、12月8日、12月15日三次向市政法委申长海书记汇报案情。据申书记讲:“我已向王尹宗讲了,要求他尽快依法公道的把案结了。”然而,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三、结案答复“很快”!遥遥无期拖起来。
03年12月8日,我厂法人代表赵振元在中院接待处拨通王副院长的电话,要求面见遭拒。12月15日,申书记给王副院长打电话后,王接见了赵。结果发现王对被告方很有倾向性,当赵提出了尽快依法秉公结案的请求后,王副院长明确答复:“很快”!可是屈指三个月有余,何时判决,仍无讯息。
四、究其原因,耐人寻味,令人费解……
什么原因导致王副院长如此强烈的倾向性呢?据悉,由市法治办一位领导引见,被告一年多来,多次找王副院长私下活动。如03年11月间,王副院长因眼病在北京住院,被告法人代表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看望”效果非常明显。本案讼期推拖,一拖再拖,依旧未果。“很快”之诺,作何理解呢?
    事实是永恒的证据。按法定程序当庭采信的证据可信?还是偏信私下“活动”时的谎言(摆不到桌面上的无稽之谈)?案依何判呢??
    鉴于上述情况,我厂认为:问题的症结所在昭然若揭,为求得本案尽快公允结案,特提本申请。
    当否,请批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04年3月16日
另附:百度一下鲁蜜特,阅其三诉:申诉、投诉、网诉,所诉为何?
谷歌搜索或百度一下胡越法官,阅其违规妄裁罕见冤案!
网址选例(从已注册的366个网站中例选如下网址,供点阅。)。
http://njc.uueasy.com/mode.php?m=o&q=user&u=57,mfy_myzgrgt@chinacourt.org
http://www.chinajudge.cn/index.asp,lcfyjj@sina.comsdgyjj@sina.com, http://www.cnjudge.com/space.php?uid=702&op=bbs,http://httpaaa4909.uni86.net/,  http://blog.tianya.cn/blogger/blog_main.asp?BlogID=2813418,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722564265_0_1.html,web@spp.gov.cn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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