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通知书(转)
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08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本人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地中海风情•汇福苑(又名“纳丹堡”)1期 号楼 区 单元 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本人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人民币 元。由于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等,构成严重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收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
一、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
1.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首先,依照《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及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但贵公司未能出具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贵公司在房屋入户门张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是一份由贵公司自制的格式验收表,奇怪的是,工程竣工时间为2008年12月25日,而验收时间为2008年12月21日。也就是说,贵公司在工程竣工前即对房屋进行了分户验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
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
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
2.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面积测绘表》,拒绝出具房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贵公司在合同中仅约定了建筑面积,但房屋建成后,大部分的购买人却被告知房屋面积大大超出约定面积,并要求购买人补交相应房款。但贵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书》,拒绝告知购买人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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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 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
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二、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销售允诺
(一)小区公建及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
1.贵公司擅自变更住宅及小区规划,增建房屋,将多处规划绿地改建变电站,且大大缩小了原规划的楼间距,使大部分楼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遮挡,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部分楼层终日不见阳光。该等变更,既未事先预告,也未事后通知;
2.小区绿化率承诺45%,实际绿化目前只有几棵小树和一些大坑,与沙盘展示相差太大;
3.小区幼儿园和小学何时建成并交付使用没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4.社区大巴何时开通及具体开通情况未置可否;
5.车位少且暂不能交付使用,而且也未公布车位收费标准;
6.窗户不符合约定:销售约定出厂单位为北新厂高档彩色塑钢窗,实际为三何本地一小厂做的质量极差的白色塑钢窗。而且窗户安装均不合格,关窗后不合缝,纱窗不好用;落地窗施工不合格,不严缝,玻璃是否为钢化玻璃(需要鉴定,按照国家规定,阳台落地窗玻璃必须为质量合格的钢化玻璃)?
7.擅自变更楼层及房屋的规划及设计,将承诺的入户大堂变更为过道。
8.楼道内的安全通道宽度严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1.1米,对业主的生命、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9.电梯非承诺的进口高档电梯,虽为“富士达”品牌,但实为廊坊合资生产,且电梯空间极小。
10.入户大堂地面既没有约定的大理石贴面,实为普通磁砖铺面;大堂也没有约定的石膏吊顶。
11.房屋外观涂刷十分粗糙,存在多处不收口,大面积涂料脱落,墙体裂缝,等严重质量问题。
(二)房屋存在的问题
1.屋内涂刷十分粗糙,墙体歪斜,出现墙体开裂,墙上处处脏渍等。
2.卫生间、厨房等需要水泥摸平的均未摸平。
3.空调外机无法放置,空间狭小。
4.护栏安装粗糙。
5.安防系统:合同约定24小时监控,红外线安防系统(实际没有安装)。
6.入户可视对讲:合同约定可视对讲安装到用户房间并调试合格(实际没有安装)。
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贵公司因未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购买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限期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比如小区绿化、窗户等问题,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其他方式替代(比如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本通知书以邮政特快方式发出,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
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如贵公司逾期60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第九条之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权即退房,并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通知!
买受人:(签字)
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