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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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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下属的吉林机务段在不传达、不公示告知国家政策、铁道部、铁路局关于办理内部退养文件精神的情况下,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违规出台文件,搞50岁(男)“一刀切”内退,把我们这些距正式退休年龄还有十年,吉林机务段的业务骨干强行拿下岗,停止工作,一律办理内部退养,以权乱法,非法剥夺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111号令)严格规定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的法规3要素:1、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2、经本人申请;3、企业领导批准。劳动部259号文件、铁道部[2001]20号文件、沈阳铁路局[1997]329号文件都重申并强调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原则规定;而吉林机务段却在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铁道部、铁路局文件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出台文件:“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不再聘用任何岗位,……。”强制“一刀切”的霸王条款,该条款违法违规体现在以权代法,无法无天!国家根本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权在这里都得不到保障,法制又从何谈起呢!
对吉林机务段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行政法规强行剥夺职工正当劳动权利,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我们通过信访、走访等形式四处申诉,维权数载但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依法办事的地方!
企业不解决,信访部门层层下转、层层不作为,劳动仲裁不受理,法院不立案!
漫漫维权路——路在何方?



沈阳铁路局 吉林机务段 被强制内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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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全党、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气有效地推进民主法制进程,才能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迎来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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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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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
路漫漫维权远兮,唔将上下而求索。
还我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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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机务段超越和违反宪法、劳动法、国务院111号法令、铁道部、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违反本人自愿原则、实行一刀切违法行为,强制不到国家规定退养年龄的职工“内退”,严重的侵犯了职工的利益和劳动权,是对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职工依法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诉求,明知有错却至今不给解决,吉林机务段这么做符合和谐社会原则吗?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吗?符合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吗?企业职工依法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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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违法违规“50一刀切” 的 吉林机务段〔2001〕7号文件的说明:
一、该文件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是段领导开小会后在部分职工代表中通过的;
二、部分职工代表通过的职代会决议中没有“职工不同意退养,按着待岗办理,支付待岗工资。”这段话,这些关于“待岗”的话是段行政后加的;
三、吉林机务段是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的下属(非法人)单位,沈阳铁路局有办理内部的〔1997〕329号文件;
四、文件为〔2001〕,但段上2000年就开始“50一刀切”了。
由于网络上发图片容量的关系,无法将文件全文发到网上,现将违法违规的“50一刀切”吉林机务段7号文件有关办理内部退养的部分转载如下:
吉林铁路分局吉林机务段文件 吉机[2001]7号

关于公布《吉林机务段二00一年减员分流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录:
三、减员分流措施如下:
1、根据二000年十月三十日段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部分职工代表通过的方案,对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不再聘用任何岗位,职工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不同意退养,按着待岗办理,支付待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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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路分局吉林机务段文件 吉机[2001]7号

关于公布《吉林机务段二00一年减员分流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部退养部分)
三、减员分流措施如下:
1、根据二000年十月三十日段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部分职工代表通过的方案,对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不再聘用任何岗位,职工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不同意退养,按着待岗办理,支付待岗工资。
关于    违法违规“50一刀切” 的 吉林机务段〔2001〕7号文件的说明:
一、该文件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是段领导开小会后在部分职工代表中通过的;
二、部分职工代表通过的职代会决议中没有“职工不同意退养,按着待岗办理,支付待岗工资。”这段话,这些关于“待岗”的话是段行政后加的,吉林机务段实际操作全是“50一刀切”,“不再聘用任何岗位”待岗岂不是一句空话!!
三、吉林机务段是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的下属(非法人)单位,沈阳铁路局有办理内部的〔1997〕329号文件;
四、文件为〔2001〕,但段上2000年就开始“50一刀切”了

申诉的事实
原吉林机务段擅自出台[2001]7号文件,在减员分流措施中规定:“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不再聘用任何岗位,职工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不同意退养,按待岗办理,支付待岗工资” 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强制“一刀切”办理内部退养,我当时既没有申请办理内部退养,也没有签“内退”协议,什么手续也没有,就被强行拿下岗停止工作,撵回家了,并支付“内退”工资。由于我本人不同意办理“内退”,照样坚持天天上班,但岗位没有了,还是无济于事,春节后连办公桌都给搬走了,这一切都是由于原吉林机务段以权代法造成的。(原吉林机务段没签“内退”协议的只有我1人)
当时还不知道吉林机务段的做法是违法的,也不知道上级法人的文件精神,我不同意办理内部退养拒签吉林机务段内部离岗协议书是基于如下几点:
1、吉林机务段在我的要求下,不拿出上级法人关于办理内部退养的文件,并欺骗我说上级没有文件(实际上沈阳铁路局早就有329号文件,只不过职工不知道罢了);
2、我不是企业富余人员,我当时是铁路局物资口的基层站段业务骨干;
3、全家人就靠我一个人上班维持家庭生计;
4、我当时还不到50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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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推动经济较快平稳健康发展!
公民(劳动者)依法主张权益 同时也是在维护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促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做着贡献!
只有通过全党、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气有效地推进民主法制进程,才能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迎来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强化严控“公”权利的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公”权利为什么能这么大?以至于超出法律的范畴,以权代法、权大于法、违法违纪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对“公”权利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公”权利的运行得不到有效的监控防范。
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从对“公”权利的监督立法到运行控制的全天候的监控系统,并真正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去,杜绝和防止“公”权利的无限膨胀!
要坚持依法治国,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并执行到位,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有效,真正切实有效地适用于全体公民,保障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性让百姓看得见、信得过,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保证公正执法的真正落实到位,保障公民的依法诉求得到解决,真正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正义主张和合法权益,造福于千家万户!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百姓的安危冷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情!
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速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就多了一些和谐进步,人间就多了一些温暖,人民就多了一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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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强制“50一刀切”办理内部退养违法违规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吉林机务段做法:      

一、合法,协商一致、平等自愿                      违法、强制

二、距退休不足5年                           不管5年、10年全“一刀切”

三、本人自愿申请                             威胁、强制(男50、女45)
意思表示真实                                 强奸民意

四、   平等就业                                     强制下岗
     享有劳动权利
五、保护劳动权利                                非法剥夺正当劳动权

六、保护职工(劳动者)合法权益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公示、告知,诚实信用                        封锁、蒙蔽、欺诈

八、依法行政                                    滥用职权 、 以权代法

九、违法强制是无效的                             爱谁谁!县官不如现管!!
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谁说了算我听谁的!

十、以事实为根据                                  文件视为耳旁风
    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不执行     
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死抗到底、不解决!!!
                                                     怕啥,我身后有“大小王”呢!!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宪法》第5、16、33、41、42条
2、《劳动法》第3、4、17、18条
3、《劳动合同法》第3、4、16、26、35条
4、《民法》55、58条
5、《民事诉讼法》第7条
6、《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7、国务院令第〔111〕号
8、劳动部   劳部发〔1994〕259号
9、《信访条例》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11、中央纪律委员会发〔2008〕23号
12、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2008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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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2008年12月1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经济连着民生,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3月14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改善民生才能凝心聚力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民群众得实惠是搞好学习
实践活动的目的。改善民生,关键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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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百姓的安危冷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情!
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速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就多了一些和谐进步,人间就多了一些温暖,人民就多了一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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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我最关心、最期待的问题是当地法院能依法给我们立案,公平公正依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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