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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

侵权?

下面是我老婆家里的遗产纠纷,现在我们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了,所以发上来请大家欣赏和指教;我想这种事情在现在的中国应该不是我们一家吧......?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会在法院受理我们的案件以后不断发上来请大家评论......

民事起诉状 (在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前当事人暂时保密)
原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现住武汉市XX号。电话:
第一被告:原武汉市XX开发公司,现武汉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XXX,现职务:董事长.
第二被告: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武汉市XX公寓XX号房。与原告系姐弟关系,电话:
第三被告: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武汉市XX号。与原告系姐弟关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判令第一被告撤销与第三被告xxx于1999年x月x号签订的“房屋拆迁调换产权协议书” 。
二、判令第一被告撤销与第二被告XXX于2003年x月x号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系X和X的亲生子女(证据一)。母亲X于1996年患病死亡,父亲X于2000年死亡,父亲生前患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父母生前均无遗嘱。父母生前拥有坐落在原XX号,后变更为XX号平房一座,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占地面积XXX.XX平方米,其中有一栋两层楼的远年违建房,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证据二)。
经原告近期查明:
1999年,第一被告在争议房区域进行房屋拆迁,1999年11月28日与第三被告XX签定“房屋拆迁调换产权协议书”(证据三),并将坐落在XX号房屋还建给第三被告XXX(证据四)。
2003年5月19号被告与第二被告XX签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五)。将坐落在XX号住宅房“卖”给第二被告XX,但该合同内容显示“因该户为XX号拆迁户,远年违章,按文件酌情处理,只找差价壹万元整。产权属该户所有”。原告认为,上述“合同”其内容实质是“房屋拆迁调换产权协议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拆迁人应当依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原告作为被拆迁遗产房的继承人之一,同样也属于被拆迁人,被告应当同时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调换产权协议书”,可是被告却只与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签约,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和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2008-12-16

附:证据目录
自己顶上来
今天上午我和家人到XX法院立案庭,立案庭的X法官把我立案材料退给我,说我证据不足,我要求按照法律程序下裁定,就按你们说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下裁定,X法官回答“不能下裁定”我说:“民事诉讼法112条明文规定确定不立案法院应该在7天内下裁定难道你们可以不执行吗?”李法官说:“你理解错了......”并说“我们领导说:'你的案子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这就是我们领导说的,你找我们没有用”
   强烈抗议XX法院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只按个别领导意图办案!!!
    请问:
    这样的法官怎么能为人民办案呢?
  老百姓的冤屈到那里去申诉?
    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能够有保障呢?
  中国法律的尊严怎么不被这些法官践踏呢?  
   中国的法制建设怎么能够顺利进行呢?
   中国的和谐社会怎么能够建设下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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