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海林,今年57岁,现住荣成市人和卫镇人和村,在荣成市元兴石材厂工作.2008年5月2日,因工作矛盾,我和单位职工张希彬发生纠纷,荣成法院人和法庭只采信张希彬所提供的荣成第二人民一员的门诊病历和他自己在威海某家司法鉴定所所做的伤残鉴定,判我败诉。因为医院当天的门诊病历明显证明张希彬所做的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当时我不服从判决,向威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对张希彬的牙做牙病史鉴定,更科学的证明事实真相。威海人民法院曾调解,我因要求事实真相并不同意调解,而威海中级法院在我方要求再次司法鉴定未答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判决。我感到很无助,本来我只是在被原告用凶器袭击的情况下徒手防御,张希彬原来自身的伤残诬赖在我们的纠纷中,而造成市县两级法院只采信原告张希彬的证词和证据,而不采信我所提公的证词和证人,我很无助。现在对方在荣成法院提起强行执行,我感到很冤枉。我现在不仅自身有病-小肠串,而且妻子有心脏病,多少年来没有钱治疗,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我通过
法律咨询才知道,还有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为我做主,我向省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下面我将发生纠纷的经过叙述一下:
2008年5月1日晚上,老板杨元兴的要求晚上做第二天向南韩出口660、100的大理石两张,我就把工作安排给值夜班的张希彬来做。2008年5月2日中午,我去检查这两张大理石板结果发现规格错误,于是我急忙找张希彬了解情况,在宿舍里找到在床上休息的张希彬,询问他为什么出口的两张大理石规格错误,并要求张希彬去工坊查看他自己做的大理石,张希彬说他不管,我就问张希彬你到底能不能干《使用电脑切割机》,我转身离开并想把事情向老板杨元兴汇报一下,这时张希彬从床上起来在地上拿起两个空啤酒瓶底对底相撞,就这样张希彬拿着两个无底带锋利毛边的酒瓶向我扎来,我一看不好,急忙多出屋外说:“你想干什么,你想干什么?”张希彬喊着追出屋外,在单位同事小薛的劝阻下,他把酒瓶扔掉,接着张希彬把屋里的大理石茶几掀翻,当时看到事情经过的还有同事宋德胜、老板娘张丽娜、安徽姓朱的同事。我看他这样不讲道理这么野蛮,我就没继续说他,就开着单位的拖拉机去倒掉石粉,当时还琢磨回来把事情向老板说一下。半小时后我回单位,在回来的路上朋友给了捆啤酒,到单位门口,因门卫值班员何延安说这个时间段不能开拖拉机进工厂。我停好拖拉机,扛着啤酒要回宿舍。这时在公司门口遇见怒气冲冲的张希彬,他抓着我的衣服说:“走,咱们到人和法庭理论去。”处于这种状况,我把啤酒放在地上,他评评这个理。这时张希彬从地上拿起这捆啤酒想向我扔来,我也怒气冲冲的问他:"你想干什么,把酒放下来。"张希彬放下那捆啤酒后,接着他就一只手抓住我的衣服,一只手向我的脸上抓来。我一只手阻挡他抓向我脸的那只手,一只手拨他抓住我衣服的手,在撕缠中他将我的上衣口袋撕破,同时无意中我的手指甲碰掉他眉心原来被电击伤的痂,接着我们分开后,张希彬连续3次从地上抓起石头向我扔来,这个时候被午饭回来上班的人和建筑公司木工杨炳琪遇见,并出言制止。张希彬气呼呼的说:“你等着,这事没完。”接着他就向宋家庄的方向走去。目睹事情经过的还有人和建筑公司门卫何延安。2个小时以后,张希彬带着五六个人到人和建筑公司找我,其中一个人看见老板杨元兴就要动手殴打,这时张希彬说:“别,不是他,这是老板,这人不错。”因他们找不到我,再加上老板杨元兴的劝阻,他带的人就自己离开,这事就这样过去了。
当天下午6点左右,张希彬要求去医院做检查,本人不同意,因为我并没有打他。张希彬纠缠不放,说自己恶心、头昏。老板杨元兴无奈,只好带张希彬去荣成第二人民医院做诊断。2008年5月2日[事发当天】19时30分,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张希彬头部、耳、鼻、眼、面部、四肢进行全面检查,初诊为脑外伤反应,留院观察。2008年5月3日早上7:00查体正常并出院<有医院诊疗记录复印件为证》,医生也未检查出口腔有伤,同时有老板杨元兴可以作证当时嘴部没有伤和肿胀。
5月4日,张希彬出院24小时以后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再次去医院口腔科看牙。从诊断记录中看出+1 2-3度松动,牙龈无红肿,咬合关系正常,且上唇内外无伤。在这种情况下,张希彬要求医生拔掉自己松动的牙齿,并告诉医生是被打的,医生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写下诊断是外伤所致。张希彬拿着医院诊断到威海某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结果牙齿做出了10级伤残的鉴定。一个星期左右,张希彬向人和边防派出所报案,人和派出所找我和张希彬做过笔录,并找当时的两个目击者做过笔录,在人和派出所没有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张希彬向荣成法院人和法庭提出诉讼。在一审中,我提出有目击者,而审判员王跃龙只要求做司法鉴定,没有安排证人出庭作证,说::“如果不做鉴定,一审结束后就没有权利反诉。”老板杨元兴拿出1000元。于此同时我也提出派出所曾对目击者做过笔录,目击者向人和边防派出所讲述事情的经过,人和法庭法官于维群看过资料说:“这个资料对你很有用,可惜现在晚了。”当时我对此质疑过,他却说:“你不懂。”于是审判长王跃龙在没有出示司法鉴定结果给我和杨元兴看的情况下说:“司法鉴定结果和张希彬之前做的一样。”法官就一句这样的司法鉴定和荣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判我初审败诉。
因为冤枉,我向威海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开庭时2个证人(目击者)不愿意出庭。【张希彬曾扬言对出庭作证的人进行报复,说自己有精神病史,杀人不偿命】。我要求调出证人证言,我和老板杨元兴通过一个村支部实际一起去人和边防派出所要求所长调出档案,所长让档案管理人员当我们一起查找,结果这剩下空文件袋,里面没有任何资料。二审中的其他证人,判决书中提出:老板杨元兴原来欲列为被告,证人张丽娜是杨元兴的妻子,不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他两名证人白长海、、宋德胜,张希彬说不认识,不应采信他们的证言。于是我和我的律师要求再做更科学的司法鉴定,针对张希彬的牙病史,以此证明张希彬的牙齿是新伤还是旧患。(我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称现有材料不具备鉴定要求退回。我于是请求到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烟台富运只所以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许是设备问题或许是鉴定人员专业水平问题),在我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要求,中级法院未做答复的情况下,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现在从一审到二审中,本人有几个疑问:一,一审中我对审判员-于维群提出:人和边防派出所对目击者何延安做过笔录。于维群看过资料说:“这个资料对你很有用,可惜晚了。”据我听有关人士讲,现在一审的卷宗中调用人和边防派出所材料中已经没有两个目击者的证言证词,只有张希彬和我的笔录。我对于维群的说法感到被愚弄,证据怎么会有晚的时候,当时一审并没有进入判决阶段,怎没可以调来的证据是晚的呢?另外为什么一审卷宗中调来的边防派出所的证人证词会消失?我对此感到十分的愤慨和不解,对自己的冤枉什么时候能真相大白感到渺茫,我含泪跪请上级法官能为我做主,我很冤枉。
二、二审过程中本人就针对第一次司法鉴定提出疑问,张希彬的医院诊断记录+1 2-3度松动,牙龈无红肿,咬合正常,且上唇内外无伤,由此可见,张希彬+1松动牙不是新外伤所致,而且张希彬本人具有病牙史,张希彬其中一个门牙早年就缺失。针对这一现象我要求再次做更科学的司法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称现有材料不具备鉴定要求退回。我于是请求到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烟台富运只所以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许是设备问题或许是鉴定人员专业水平问题,在我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的要求,中级法院未做答复的情况下,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这直接剥夺了我个人人身权利,致使我的冤枉无法大白,事实无法澄清,更让公正的法律蒙上了灰尘。我再次跪请上级法官给我普通百姓一个清白。
三,在二审的过程中,我曾让和张希彬一起工作的宋德胜、白长海作证,证实张希彬5月2日之前确实有牙齿松动这一事实,且张希彬面部并无多余伤和红肿淤青。原告张希彬声称不认识白长海、宋德胜等人。现在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希彬说谎,张希彬和证人在一起工作长达2个多月,现在有老板杨元兴、原同事白长海、隋先国、宋德胜、赵全、老板娘张丽娜可以作证与张希彬相识,并证实5月2日以前张希彬确实有2颗牙齿松动。张希彬的谎言更充分的体现了他对我诬赖的心虚。跪请上级法院明察秋毫,调查事实真相,还我一个清白。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没有动手打张希彬,而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不采信对我有利的证据,并且边防派出所的调查应当入卷,现在没有了;法庭应当找证人出庭作证,他们不找;这是直接导致我一审二审败诉的根本原因。我强烈要求省院的法官们为我做主,还我一个清白。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我也相信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你们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不会放走一个坏人。愿上天早日还我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