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为何这么难?
民告官为何这么难?
——一个劳动者艰难、辛酸的维权之路
我于1979年8月在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助户口管理工作,1982年10月因领导信任,担任惠安县公安局螺城地区车辆管理站负责人,1989年7月因工作需要,经公局党支部研究,以惠城公安字(89)004号文呈报惠安县政府领导要求将本人转为计划内临时工,因当时惠安县公安局没有职工编制,故将申请的名额寄存于惠安县百货公司,并经惠安县公安局领导批准报送惠安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核准同意,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为乙方与惠安县百货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关于接收郑培钦同志计划内临时工的协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郑培钦的计划内临时工指标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均由乙方办理,甲方作为互相支持名额接收单位;二、“郑培钦的工作由乙方安排,其工资、奖金、津贴、劳保、医药、福利等一切费用开支均由乙方开支,其工资总额的统筹金,是乙方半年缴交甲方一次。”1993年5月经惠安县劳动局批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劳动关系手续完整(有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职工工资表,计划内临时工提高工资审批等为证)。
本人自到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分局工作近三十年,历经县局六任领导派出所(分局)七任领导,在政治上坚决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要求上进,服从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团结同志,勤奋学习,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得到了历任县局、派出所领导和同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政治上、物质上的奖励。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3月的一天,城关派出所原所长陈玉华(现惠安县公安局副政委)叫我对一个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因本人不听他的违法犯罪指挥,在不到四十八小时内被他辞退出城关派出所二次。为此,本人认为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城关所原所长陈玉华的侵害,落实、确认本人的职工身份及待遇是一个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惠安县公安局应尽的义务,符合政策规定,提出的问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为避免该事情的再次发生,本于2006年4月份,分别书面向派出所领导和县局领导反应但派出所领导和县局领导互相推诿,也没有给本人一个明确的口头和书面答复。于是,本人于2006年5月起,分别书面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反应,各级有关部门领导也作了重要批示,并被省、市有关部门多次列为督办案件,但惠安县公安局无动于终,至今没有将问题解决清楚,至此,本人就开始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2006年11月本人向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办理1982年10月至今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并补偿一切经济损失,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7日以本人,惠安县公安局之间劳动关系不能确立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裁定。本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进行了公开庭审理。审理以后,审判长询问本人是否可以调解,本人说可以。到了2007年2月25日,审判长通知本人及律师到惠安县法院找他,并对我们二人说:“你这起案件,本人已向惠安县公安局领导协调过了,你继续做你的工作,公安局不会辞退你,你写一份撤诉申请,否则,本人就判你败诉”,本人反问审判长说:“本人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他说“可确立”。我说“既然事实劳动关系可确立,我为什么会败诉”,审判长又说“这种情况是全县性的,你是第一个人起诉政府机关,我没有可能破这个口子,如果判你胜诉,我会任众人骂”,大约过了一星期,审判长又通知律师,要求本人撤诉,本人表示坚决不撤诉。
2007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庭,庭审后,审判长对我和律师说“你这起案件不会胜诉,因你们公安局的领导已经过来找我们院长,我压力很大,我没有可能判你胜诉”。过后惠安县法院屈服于惠安县公安局领导的压力,枉法判决,于2007年5月31日,在不公开开庭的情况下,以本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况且,本人示与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请求判决确认与惠安县公安局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作出[2007]惠民初字第116号的民事判决,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人因未就确认与惠安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应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泉民终字第155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本人的起诉。2007年10月,本人又向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本人与惠安县公安局从1979年8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6日作出惠仲案不字[2007]49号仲裁裁定,以本人与惠安县公安局之间劳动关系不能确立为由不予受理。本人不服,于2007年10月26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惠安县人民法院以本人仍与原单位惠安县百货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不是与现单位惠安县公安局建立劳动关系。况且本人始终没有与惠安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人请求判决确认其与惠安县公安局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本人又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本人上诉主张其职工编制寄存于惠安百货公司,与惠安百货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证据充分,可以支持。惠安县公安局抗辩主张上诉人与惠安百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借用到城关派出所工作,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由,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泉民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8]惠民初宇第30号民事判决;二、本人与惠安县公安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接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本人多次书面向惠安县公安局领导要求惠安县公安局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1998年1月至今的社保费并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但惠安县公安局领导对本人提出的请求不闻不问,无动于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本人的职工身份、社保等福利待遇仍然得不到解决。本人感到欲哭无泪,就书面向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求助,并购买了近千元的法律书刊进行查阅,得到了很大帮助。本人于2009年1月向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惠安县公安局要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09年4月26日作出惠仲案裁字[2009]24号仲裁裁决,惠安县公安局应与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偿等4416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本人又多次与惠安县公安局协商未果,惠安县公安局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本人又于2009年8月19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先后于2009年8月25日,2009年10月24日书面向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请求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缴纳(补缴)1998年1月至今社会保险费决定。但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既不作出责令惠安县公安局补缴社会保险费决定,又不书面答复本人。于是,本人于2010年5月4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安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在审理中,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不得于2009年5月24日以惠劳社通[201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惠安县公安局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为本人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将视情况加收滞纳金,时至今日,惠安县公安局还未为本人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手续,本人将视事态进展情况再提起诉讼,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从本人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看出:一此部门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司法权论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时,司法权丧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侵害了一个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司法是人类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司法对社会正义的维护,首先是通知自身的坚守来实现的,司法腐败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及至犯罪行为,这是任何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都清楚的事实,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请问,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制度是为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真正平等,民告官为何这么难?这真是:
司法不公,谈何正义?
公安公安,不公不安。
督办督办,督而不办。
违法犯罪,升官发财。
控告违法,被列重口。
金钱铺路,逃脱罪责。
贪腐不抓,难保平安。
社会和谐,从何谈起?
法律制度,空纸一张。
郑 培 钦
2010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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