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会议中发生争议,导致人员严重骨折。该追究谁?
在生产队会议中发生争议,群众暴乱。群众A在混乱中误伤群众B,A不小心把B摔倒在地,B皮肉轻微磨损,B立即起来,拳打A腰部,打了两拳,A因为与B的哥哥是好朋友,又觉得误伤B在先,没有还手。(有证人)。两天后,A剧痛难忍,到医院检查,发现第十,十一条肋骨严重骨折。
争议当天,B早于A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传A去录口供,A不知自己伤情如此严重,以为轻微的瘀伤,又愧疚误伤B,以及念及到与B哥哥的交情,自认出手在先,不加追究。
两天后,A经检查发现自己伤情严重,到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不怎么受理,说是A理亏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