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级法院以“内部函”肆意践踏法律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部函”肆意践踏法律,
汶上县人民法院与其同流合污枉法裁判,天理何在?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过程
原告刘冬苓提出与被告李新春离婚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立案,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7)汶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
决,刘冬苓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济民三终字第697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经汶上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汶民一初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上述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查明了以下基本事实:
第一、原告刘冬苓与李兆斌非法同居的事实。
第二、刘冬苓与李新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2423094元。
刘冬苓又不服该重审判决,再一次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再次发回重审的(2009)济民五终字第1221
号民事裁定,在作出第再次发回重审裁定的同时,向原一审法院下达了所谓的“内部函”。汶上县人民法院明知所谓的“内部函”明
显错误,不仅不予纠正,且同流合污,按内部函的指示于2011年4月10日再次作出(2010)汶民一重字第13号重审民事判决,也即汶
上县人民法院对一个普通离婚案件作出的第三次判决。
二、违法事实
第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的(2009)济民五终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以原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为由再次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实质上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
第二、上述“内部函”违背本案的基本事实,强令原审人民法院按其旨意对李新春作出极为不公正的判决。法院“内部函”是法
院把不能够公开的东西告知下级法院,让下级法院按照其旨意审理案件。这与“阳光司法”和“公开审判”格格不入,“内部函”变
成了黑心法官枉法裁判的杀手锏。
第三、汶上县人民法院就本案先后作出三次判决。而这一次重审判决的实质是对原一审、重审及本次重审业已查清的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不予认定,而只对所谓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冬苓只参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而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承担
共同偿还的责任,其结果完全与原一审判决,第一次重审判决相矛盾,属于典型的出尔反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
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当李新春向主办该案的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福科质问为什么做出这样不公
平的判决时,李福科理屈词穷,向李新春解释,他本人也知道这样判不对,但是济宁中院有内部函,不能违背,院长让这样判的,他
也没法坚持。
第四、这一次的重审判决对刘冬苓与李兆斌非法同居的事实未提及。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内部函的法官和汶上县人民法院主审再次重审的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我强烈要求追究判案法官的法律责任,还法律以公平公正!
举报人:李新春 电话:13562766669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