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院长:中院汤雷枉法包庇
公丕祥院长:
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用估算枉法包庇拆迁办
(致江苏高院公丕祥院长的求助信之一)
尊敬的公丕祥院长:
您好!我司曾多次写信向您反映南京东王府园拆迁案审理中的问题,一直没有回音,遗憾!?白下区拆迁办为掩盖拆迁安置和建设资金水份恶意诉讼我司,该案经过最高法院、江苏高院、南京中院三级法院14年九审仍未结案,目前正在南京中院进行第九审,在第九审的二年多时间里,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又多次故意偏袒拆迁办,再次试图用“估算”、“鉴定”、“评估”帮助拆迁办掩盖虚报的建设资金水份。特将此案中的问题再次向您反映,恳请您关注并解决:
★拆迁案14年九审的经过:
第一审:1997年10月拆迁办起诉高能公司,要求给付建设资金,但为掩盖水份,拒不提供拆迁安置和建设资金的证据。1999年8月江苏高院一审判决高能公司败诉,给付建设资金。
第二审:1999年8月高能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1999年12月最高法院二审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江苏高院重审,判决高能公司胜诉。
第三审:2000年2月江苏高院重审。同年6月2日拆迁办为规避最高法院的二审管辖,突然从江苏高院撤诉。
第四审:2000年6月拆迁办又以同样事实、同样案由、同样诉请改向南京中院再次起诉。但仍拒不提供拆迁安置和建设资金的证据。2000年11月南京中院仍按“估算”作出判决,结果仍和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审一审判决完全相同。
第五审:2000年11月高能公司上诉至江苏高院。2001年12月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认为拆迁户数、安置面积、建设资金可以按实结算,但结果仍是按“估算”的维持原判。
第六审:2001年12月高能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诉,2003年12月江苏高院经过长达2年的复查后,裁定我司申诉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
第七审:2004年1月高能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2005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八审:2005年7月本案在江苏高院再审,二年半后,2008年12月江苏高院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南京中院重审!
第九审:2009年2月本案在南京中院开始了第九审,审理过程中,拆迁办仍然虚报建设资金、掩盖水份,故意隐瞒大量原始证据,而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竟又用“估算、鉴定、评估”帮其掩盖。
★ 拆迁案审理中的问题(第一部分):
1、拆迁办的问题:拖了6个月,提供了1069页证据。
高能公司:审核后发现大量虚报的水份。
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的做法:2009年11月5日,以合议庭合议决定为由,放弃该1069页直接证据,改用“估算”确定造价,剥夺我司的质证权利,帮拆迁办掩盖水分。
法律规定:(1)《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2)《民诉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拆迁办的问题:为掩盖水份,放弃原提供的1069页证据,又改为提供10份合同作为证据。(并且当着旁听人大代表的面多次确认只有该10份合同)
高能公司:逐一质证,并认可该10份合同,拆迁办也无异议。
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的做法:2010年4月20日,在明知拆迁办隐瞒证据有证不举的情况下,又以拆迁办的证据存在缺失为由,强行决定“鉴定”,帮拆迁办掩盖水份。
法律规定:《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拆迁办的问题:为掩盖水份,在上述10份合同质证完毕后,又放弃该10份合同,又悄悄向汤雷法官提供了651页补充证据。
高能公司:认为651页补充证据已大大超过举证期限,不同意质证。
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的做法:2011年5月5日,又以拆迁办申请鉴定为由,强行决定“鉴定评估”,帮拆迁办推翻已经过双方认可的10份合同。强行将该651页纳入证据。
法律规定:(1)《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3)南京中院《举证通知书》第三条 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南京中院《举证通知书》第八条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以上仅仅是南京中院及汤雷法官在拆迁案第九审中的一部分问题,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它问题我们会继续向您反映。
恳请您关注并解决。
求助人:南京高能公司
联系电话:13585140911 QQ:1910870853
邮箱:hipower2011 @ sina . com
2011年06月01日
抄送:全国人大代表.全省人大代表.全市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