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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把责任和风险转嫁给业主——致纳丹堡维权业主

开发商不能把责任和风险转嫁给业主——致纳丹堡维权业主

旷继东律师 131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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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特别是媒体、开发商,也许还包括一部分业主)认为,业主退房或维权的增多,源于房价的下降,源于大环境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其实掩盖了这类案件的法律本质,是将经济问题与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有转移视线之嫌。
   从法律上来说,生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对于期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对房屋的品质既然有了切实的允诺,那么不管在交房时房价是涨是落,开发商都应保证这些承诺的实现,这也是他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如果开发商造出的房子达不到初始合同约定的条件,那么,即使房价涨了很多,业主同样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对于面积超出3%的部分可以拒付房款,对于墙壁地板的裂缝要求其修补等等。
    至于在房价上涨时,很多业主没有提出索赔,并不表示开发商不存在违约,也不表示开发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只是业主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自愿承担了开发商本应承担的房屋开发质量风险而已,这种现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同样的道理,在房价下降的时候,业主本已承担了产品贬值的损失,如果再要业主承担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更多损失,这对业主就太不公平了,因此,这时业主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则是再正常不过。否则,开发商在房价上涨时已经逃避了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获取了足够的暴利,现在房价下降了,还想两头通吃,让业主承担全部损失,未免也太过霸道!
    因此,广大的维权业主们,请挺直你们的腰杆,你们的维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你们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不需要理会任何经济方面的质疑,你们的主张,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天经地义。相反,如果开发商对你们不予补偿,才是真正的“趁火打劫”!
    作为律师,更作为一个社会人,我鼓励和支持你们的行动。西方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你们的维权,在结果上将不只是争取自己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法制化的一大贡献。因为,只有通过大家的斗争,才能使强势者低头,使无良开发商正视自己的错误,使房地产市场走向健康,使中国置业者不再为危房劣房所困扰。
    或许,居者有其屋的目标,通过你们的努力,可以上升到居者有好屋的目标!
    因此,请拿起你们的权利,一起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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