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包装、隐瞒犯罪事实怎么办
我们于2007年12月12日就“蒋国庆、明艳职务侵占案”向北碚区公安分局报案后,由经侦支队展开调查,至2008年9月25日,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才勉强以“蒋国庆挪用公司货款10万元”立案,对蒋国庆进行网上追逃,同时任由另一嫌疑人明艳(北碚区检察院职工家属)逍遥法外,并对二人私收公司现金的行为视而不见。
嫌疑人蒋国庆在逃期间,我们多次向北碚分局汇报“蒋国庆正在QQ聊天”等重要线索,直至蒋国庆被捕的头一个晚上,我们打110报警,汇报“蒋国庆在家中”的情况,都没有出警。第二天,2008年11月4日早上,蒋国庆走出家门的时候,被2市民发现并扭送至北碚分局。
由于蒋国庆在2007年3月18日前是北碚区缙云织布厂的销售科长,与莫尚发等人吞噬了集体企业的巨额资金后,先后离职。这次蒋国庆的落网给莫尚发等人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于是,莫尚发就利用自己酝酿了多年的关系网,取保了蒋国庆,并引导北碚分局对蒋国庆的犯罪事实加以包装、隐瞒,就情节轻微的环节反复提交检察院研究,而蒋国庆和明艳私收现金的情况没有告知检察院审查,现对外诉称“检察院对整个案情没有定性,如果定性,我们马上抓人”。说明分局明知定性结果,却要等检察院作决定,这难道是公安局办案固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