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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补偿问题

有关经济补偿问题

我在深圳一家研究所工作,进去的时候是以合同工的形式进去的,该单位原本是事业单位,在我进去后一年多改制变为国营单位,后引各种遗留问题加上经营不善等问题,要被停或拍卖。现由一家公司接手处理这些善后的事。工资从1月份起到现在都没发。最近听我们单位领导说,这家善后公司会给我们补齐所拖欠的工资,属于深圳户口的按《劳动法》进行补偿,非深圳户口的不进行补偿。我想知道对于非深圳户口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如果不合理,该如何拿回应得的利益?(签过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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