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不合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庆)我自己觉得~

~不合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重庆)我自己觉得~

事实:2008年9月15日10时20分许,王川驾驶渝C40815好客车从白沙往永兴行驶至永兴黄毛滩路段时,向左侧翻后滑向其行驶方向的左侧把迎面驶来的由王达华驾驶的渝CCF712号摩托车撞翻。事后江津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川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王达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我认为王达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理由:未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认定是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王川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左侧翻滑向其行驶的方向的公路左侧把我驾驶的车撞翻,这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王川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为什么在划分责任的时候王达华会被划分次责了难道就因为无证,这不符合国法啊!事后王川方居然还要王达华赔偿他客车的修车费的一部分3000元,你们说这叫什么事,他自己把客车开翻然后把人家的车撞翻了,还反叫对方要给他修车钱,这是什么道理~
中国的法律空子太多了,没人想象怎么补,不管3721上来一人一大板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