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18时10分,张森驾驶邸建扣的京P5J611桑塔纳轿 车沿唐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大庄子村路口北侧时,与由南向北赵占国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因左前轮爆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良林电 动自行车相挂,致使王良林、赵占国受伤,三车受损。王良林脑部受伤 病情危重,至今仍意识不清,正在住院治疗中。
经唐县交警大队2011年5月23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第 1306272011000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z张森承担全部责任,王良林无责任,赵占国无责任。
5月25日,王畏林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当天受理。 后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对京P5J611桑塔纳轿车予以查封并向唐县交警大队送达了裁定书。 2011年6月20日,唐县交警大队向王良林邮寄了另一份交通事故 重新认定书〈第1306272011000005号),2011年5月27日保定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2011年6月10日保 定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保公交复字【2011】第068号〉(这3个文件是用同一信封邮过来来的)。撤销唐县交警大队2011年5月23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故责任:张森承担主要责任:王良林承担次要责任,赵占国无责任。 综上所述,唐县交警大队在明知唐县法院已经受理王良林的起诉且 已经对肇事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又隐瞒唐县法院已受理案 件的事实,将张森的复核申请递交保定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公 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一款,第53条的规定, 保定交警支队应当不予受理。复核审查期间,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应当终止复核。王良林向法院起诉有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交纳诉 讼费票据可以证实,在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张森复核申请〈2011年 5月27日〉之前。
保定交警支队受理张森的复核申请,并未及时书面通知王良林, 2011年6月10日作出责令唐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也未 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55条的规定送达王良林,严重 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邮寄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有信封上 的邮戳证实。
我借贵报一角为我找回公正,我曾经多次找他们为此事给个说法都不给个正确的说法,对于他们这种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予以曝光,维护和谐,维护司法公正,还我公道!!!!大学生张森开车先撞一人后挂伤另一人重伤至今昏迷三个多月,交警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出具第二份认定书?!法律
法规白纸黑字成了空文??!道德天理又在哪里?!谁能说说官字俩口怎么讲?!和谐社会下的老百姓怎没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