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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伤残评定有法律效力吗?

这样的伤残评定有法律效力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于2008年1月19日出院,并提起诉讼,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右股骨颈骨折、腰1椎体压压缩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并于2008年1月30日通过当地市公安局委托法医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因车祸受伤未构成伤残。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赔偿等,审理终结。伤者又于2010年2月10日向法院再起诉讼,要求对方做伤残赔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间,伤者再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身体2处地方分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伤者以此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个诉讼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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