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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申 请 书

再 审 申 请 书

再 审 申 请 书

申 请 人:殷 光(原告)  性别:男   年龄:6 9岁   民族:汉
籍贯:河北省任丘县        职业:演奏员(退休)   
住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六委十六组东三路4-2楼上  
电话:0413-8100837

被 申请人:被告: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史有成(男)、主任:袁伟力(女)、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河堤南路
第三人(被告)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凤金(女)代经理   地址:站前街西三路四号楼104号
申 诉 请 求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
原告认为法院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判案,更无公平正义可言。受害原告不服,请求法院撤消终审裁定,按法定程序公开审案。
请 求 事 项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被告及第三人官商勾结、无视党纪国法,构成严重侵权违法犯罪。必须承担对原告造成的房产灭失予以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并对财产损失、包括6年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予以合理合法赔偿,并追究被告法律责任。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认为人民法院一、二审属营私舞弊、枉法裁定;站前34、39方块牵涉市、局级政府机关部分主要领导贪商勾结、证据确凿,已被法办。从房地产开发土地规划审批文件的运作、土地转让、签发拆迁许可证,均违反法定审批转让程序,无合法手续,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从房地产评估、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更是违法违规,此案已成定局。原告诉被告:由于市

房产管理局主要领导多年来不依法行政,上下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鱼肉百姓、利用其下属行政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买空卖空,非法手段暗箱操纵无效文件,于2003年4月14日被告第三人“锦联”对新抚区站前商业区中心34方块进行欺骗、掠夺、暴力、强盗式的违法拆迁,至使原告平安居住30多年的家园,被多次打、砸、抢、盗、烧,家产被洗劫焚烧一空后,在2005年11月2日晚住宅被非法偷偷铲平(无行政裁决、无法律判决、无任何协议、补偿)一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
(一)、新抚法院主管立案的赵副院长干预原告行政诉讼,强加立意让原告申请仲裁,违《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应尊重事实,无“行政裁决”、更无协议何来仲裁?一审应承担中法“不审既判、颠倒是非”裁定的法律责任。(注:“行政诉讼”新抚法院百般刁难,几经周折原因焦点:就是赵副院长让原告申请“行政仲裁”,但原告认定:拆迁开始时被告第三人不具备合法手续无法律效力!申请“行政仲裁”等于承认拆迁合法性。原则决不能让!因此原告2008年3月28日一审开庭当着法官对被告说:“房产早已灭失,如再作行政仲裁违反仲裁法规定,罪证又加一条”)。
(二)、行政厅2008年3月28日、4月7日两次不公开开庭,(1)、庭审有误导嫌疑,强抢原告揭案话语权,原告提出质疑:(2)、为什么原告三人揭露的事实与有关案情主要质询不予记录!(3)、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不到30%,事实还没查清就草草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和议庭这种不认真严肃执法行为,原告认为,是对法律的亵渎。一审需院长签字。为什么没有?
时至6年此案早已破获,市行政主要领导及部分人员相继法办!至今34、39方块无合法手续,仍残墙断壁、贪商勾结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一审“行政裁定书”为何不认定载案?分明营私舞弊,受权钱操控!
(三)、原告诉状中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都有“暗箱操作无效文件”不属后补,即使后补也属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被告称:“2005年9月8日终止了裁决,书面告之了被告第三人,由于原告联系不上,书面通知但没送达。”原告认为是为欺骗找借口,2005年9月6日“调解答辩”送到本人单位,而“终止裁决书” 为什么不能送?更何况“调解答辩”后,多次找被告早已答应测绘建筑面积,不但不测,违《拆迁法》规定,也没给原告“终止裁决”书。应承担法律责任 。
又何以出现2005年10月10日与10月21日被告第三人称:“最近请示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动用城管执法,流氓团伙,无牌铲车,围观群众达数千人包括39方块居民。后110到场强铲未遂。被告如何解释?分明合谋?
又为什么在原告三个人于2005年11月2日上午8点多,到房产局(被告)送达辽宁省建设厅上访信:要求被告处理结果上报:信件交给被告拆迁办主任袁伟力,袁说:“月内答复”的当天晚上,就将原告住房偷偷铲平?!原告认为:为达到侵吞面积、毁罪灭证、实施合谋强抢!触犯《刑法》。
至今原告也没收到“终止裁决书”,法庭更没出示。
(四)、新抚区人民法院  一审行政裁定书(2008)新抚行初字第00014号违反《行政诉讼法》立意的基本原则六条法律提示重点内容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宪法》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七十八条(二款):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七十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物权法》、《民诉法》、《国家赔偿法》均有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告法庭出示均系原件,被告出示证据均无原件及副本,法庭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法释[2002]21号)第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相关法条证据链,作出是与否的判决裁定,没有调解余地。
产权归属证据:原告于1974年兑换至中医院宿舍楼。其产权土地使用权均系本单位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百零六条(一、三项)。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原告是合法权属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取代!辽宁省建设厅复核意见称:本楼产权是抚顺房产经营公司,而被告称:产权是中医院。其实质中医院宿舍楼共10户,只有1户(半间)是中医院产权,历史形成多家产权单位,均属兑换形成,原告合法权益自受善意遗赠起,既受法律保护并有支配、收益权利!
被告、第三人贿买的24.17平米建筑面积,无合法依据。原告有历史原件房票、认购券、房费收据、录影、原始照片、测绘证实,包括1970年至2000年中医院主管后勤三位老科长:王家臣、王文博、迟克文都已证实。更何况原告居住30年,周围住户、商家、单位,包括被告第三人,均知原告所自用建筑面积之大,国家建设部文件、《拆迁法》、《评估法》都有关于建筑面积计量规定。更何况原告已付费174.45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没包括楼内公摊面积,以往申诉材料均有)。按拆迁规定:被告第三人拆迁前应测绘、录影、做出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各户、并公示七日。被告违反规定,鱼肉百姓,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是无效的行政、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没有跟原告讨价还价资格,要求原质量恢复原貌或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包赔家产损失及6年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有些重要证据没展示给原告,如:后伪造评估报告、刘红房票(均系背后暗箱操作)更无分户评估报告,违反《拆迁评估法》规定。当庭承诺给原告所有复印件,但没兑现。
(六)、站前34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站前39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项目批准文件(1、2、3、4)为何相同批准文件?其居心将罪责嫁祸到被捕贪官身上,足以证明市行政职能审批部门与被告上下串通,虚设被告第三人(空壳锦联)。为达到以权谋私、长期获利之目的,不惜滥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
(七)、法庭为什么不展示:市综合开发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锦联”签定的合同:“站前34方块2004年建成至2029年(25年)归市综合开发公司使用,2029年以后归锦联使用”?法庭证实:无任何转让的合法手续,被告第三人连法人代表都没有,为什么不记录在案?取得、转让均系违法,包括被告两次签发的“拆迁许可证”,为何不依法予以确认。
法庭为什么不核实,1994年“锦联”就以商业网点的名义,侵吞站前34方块未遂。(这是板上定钉证据确凿的事实)很多证据都没查实。
站前34方块大小纵火案达10余起,原告家宅遭两起最大纵火焚烧和多次报案被围攻强迁、打、砸、抢、盗。法官依职责应到市公安和消防局调案(录影)查实,到站前派出所、公安分局核实记录载案,为何没有?!
(八)、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案范围 第一条、三条、四条、五条规定。
二、管辖 第八条;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十)、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三款)、《宪法》十三条《国家赔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国家赔偿的含义与履行机关】第三条(二、五款)、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要求的提出】(一款);第十条【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一条【数项赔偿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四章 赔偿方式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赔偿方式】;第二十八条【侵犯财产权赔偿的处理】三、四、七项规定。
(十一)、原告要求市综合开发公司及辽宁省建设厅、省政府信访办两家行政复议机关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列入被告,

抗 诉 二 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结案、知法犯法、不审既判、天下奇闻,并颠倒是非、营私舞弊、枉法裁定、涉嫌权、钱操控!
原告不服抚顺市中法二审裁定 (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事实:
一、原告2008年5月4日行政上诉中法,时至2009年1月19日二审才做出裁定,并颠倒是非,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两个月,最多三个月,极特殊情况院长审批可延三个月,审案超限!并有日期造假之嫌。本人元旦前后无数次去人、去电话追中法办案人员,包括1月19日上午还与汤厅长通话追案,汤说:“快了,快了。”随即放下电话。裁定书的日期为12月22日(日期造假)。
二、违反法定审案程序:从二审上诉至下达裁定书,长达8个半月之久没开过一次庭审案,不解案情、颠倒是非、不依法判案,涉嫌操控舞弊、枉法裁定,保护贪商勾结、违法犯罪。被告及第三人合谋,无任何合法手续,恶意占有,实施非法抢劫,也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案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是你“人民法院”判案依据吗?!中国大地没有强盗的法律:打、砸、盗、抢、烧,强抢动产与不动产属合法!!!
三、原告《行政诉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中都有“锦联”(被告第三人)。2003年4月14日,对站前34方块拆迁是无法更改的历史事实!(有34、39方块全体居民、周围商家为证:同年5月13日停止冬季供暖下网手续;5月14日贴停水、电通知,“锦联”红印章为证)。请问区法、中法:你们查明认定,“锦联”(被告第三人)于2003年9月1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那么2003年4月14日就是“锦联”实施拆迁,法院如何解释?!被告:房屋拆迁公告 抚房拆[2005]第8号,拆迁期限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并“私自延长拆迁时限,扩大拆迁范围。”法官为何不做法律认定?分明是营私舞弊,替贪官掩盖罪证事实。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毁罪灭证,触犯刑法,被告及第三人官商勾结、无视党纪国法,构成严重侵权违法犯罪。必须承担对原告造成的房产灭失予以恢复原貌和按现市场价折价赔偿,并对财产损失、包括6年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予以合理合法赔偿,追究法律责任,伸张公平正义,以正法制。
附件:《十大罪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行政上诉状》、《行政诉讼》、《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被告及第三人答辩》、《因非法拆迁损失的音乐资料和物品》、《调节答辩通知书》、《锦联2005年10月21日拆迁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省建设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上、(申)诉人: 殷   光   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2月7日

原 告 指 控

辽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人民法院:“行政厅”司法职能定位是什么?原告认为审查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工作中,有无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根据《行政许可法》作到“依法行政”,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本案的判定是否违法违规?!
有法不依?要法何用?!违法不判?法院何存?!司法不为民?何以打人民旗号?!不为人民办事?称什么人民法院?!原告列出以下指控:
一、(1)、被告(市房产管理局)利用其下属行政单位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买空卖空,非法手段暗箱操纵无效文件(抚证地字[2002]214号,市人民政府2002.12.20)是否合法?!请法庭依法明确判定!!
(2)、抚顺市人民政府抚政地字[2003]14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03年8月6日、市纪委基本建设临时计划通知书,抚计投资[2003]078号2003年6月25日转让“锦联”是否合法?!请法庭判定!!
(3)、市综合开发公司不但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违法,转让更是违法!
(4)、法庭证实:“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合法手续:无交付全部土地抵押款收据证明、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无拍卖“竞标证书”;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商业开发权,属买空卖空、非法暗箱欺骗操作无效文件。被告(第三人)实质在进行诈骗,是否合法?!请法庭判定!!
(5)、抚政地字[2003]14号;抚计投资[2003]078号,均系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程序;属无效文件(详见《十大罪状》法条依据)。至今也没拍卖34、39方块土地使用权、更无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二、被告下达的两次拆迁许可证:(1证):市综合开发公司拆迁时限为2003年4月14日至2003年5月14日;请法庭注意法律时效拆迁时限!!
(2证):锦联开发公司拆迁时限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1月10日,自2003年4月14日拆迁始,只有34方块“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而真实证据显示:既被告第三人“锦联”拆迁,“五证”缺其四证、证照不全、手续不备,被告签发“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请法庭依法判定!!
三、以权谋私,虚设锦联,让“锦华”法人代表邢新朋顶替“锦联”法人代表;“锦联”无任何合法手续,无法人代表,无政府部门备案注册、无营业执照及逐年年检,纯属黑企业组织!!法庭为何不予依法作出判定?!
四、房产价格评估暗箱操作、私定违法霸王条款、恶意串通、鱼肉百姓,违反《评估法规定》《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被告、第三人对拆迁实施、拆迁管理更是违法违规、构成渎职侵权,违反拆迁政策规定,实行“五停”,剥夺公民“生存权”、 “人权”、“居住权” 、“自主权”,实属严重违法侵权!触犯《宪法》和《刑法》,属违法犯罪!!
六、被告(第三人)多次雇佣不具备拆迁资质的社会流氓团伙,半夜踹门入室持刀威胁,对居民实行打、砸、盗、抢、烧,重伤房主,无合法手续强拆强铲居民住房。严重触犯《宪法》、《刑法》、《物权法》、《拆迁法》!!
七、被告侵吞国有资产、强抢国企商业领地,以贿赂手段将国有土地和房产资源产权变更、强制迁区国企职工买断下岗、践踏公民居民合法权益!!
八、被告违反行政仲裁规定。因被告(第三人)无合法拆迁手续、无固定企业住址和确切企业法人,不符合仲裁相关规定;仲裁欠法律相关依据!!
九、贪商勾结与“锦华”合谋套贷洗钱,34方块3200万土地抵押款打入青岛帐户,被市交通银行追回但已挥霍100多万元,2006年央视暴光。
十、被告方面动用城管和公安人员参与,进行非法强行拆迁。法院为何不予法律认定?!

致: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上、(申)诉人: 殷   光   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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