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故 概 况
我的两个孩子(柯华杰、柯昌花)骑摩托车于元月28日5时11分许在本县县城兴国大道面粉厂门口路段突然被一从叉道横冲过来再90度转向的“粤SGU130” 牌照的北京现代轿车撞成重度脑挫伤、挫裂、脸部重度创伤、脚骨折。当时二人昏迷多日,且失去记忆一个多月后才慢慢恢复。肇事轿车——陈琼在5时11分出事,直至5时28分才报案。交警大队王宏才接警后一人到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直到6时30分二伤者被救护车装入人民医院。医院通知我方人到院付钱抢救。而现场勘查完后,交警办案人员王宏才没有指示轿车车主拿钱救治伤员,交警本人也没有过问过救治伤员。到现在轿车方没有出一分钱。为什么轿车方不拿钱呢?因为交警王宏才自始至终说是我方追尾,轿车方没有出钱的道理。现将交警大队及王友才的违法行为列举如下:
一、 交警大队自始至终由王宏才一人办理此案,这完全触犯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 交警大队王宏才为配合轿车方逃避肇事责任和肇事罪,制造一系列虚假证据,包屁轿车方。
三、 不组织抢救伤员,严重触犯了《处理程序》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 不但不调查事故的基本事实,而且还伪造虚假的现场图。
五、 事后多次删除他自己在现场拍摄的有利于我方的有证据价值的现场照片。
六、 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做虚假的车速鉴定,妄想定我方负全责。
七、 严重违犯“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结果未确定,就抢前作出我方负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八、 否认公安自设的监控录象是证据。
九、 他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不符他自己意向的就不采信或不认为是证据。
十、 对我方受害人(当事人柯华杰)的真实口供不采信,而对当事人柯昌花至今还未着过调查。
十一、 对轿车主作调查的笔录所记录的大部是明显的谎言。
上述就是交警大队及办案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他们所遵循的“穷者负责,富者有理”的“责理”指导其处理交通事故的罪手段。
讲述人: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莲花池社区宝莲小区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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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愈义
二00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