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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未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未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之前在不同渠道咨询过几次这个问题,可能是描述的不够详细,所以感觉答案有点模糊,现在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描述一下。
公司和某员工商量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员工不同意,现在谈的已经有点僵了,所以公司准备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该员工不属于新劳动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司为了不违反劳动法,准备提前30通知其本人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主动按照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办理档案转递等工作。
这种解除劳动关系,很单纯,就是公司觉得员工不能荣辱与共,能伸不能屈,公司不需要这类员工,所以想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请问:
1、这类解除算不算新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这种解除是不是只要进行经济补偿,而不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即两倍经济补偿)?
3、公司提前30天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员工拒绝签收,到时候又说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这种扯皮行为怎么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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