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还需要为这笔贷款负责么,现在我该如何处理? 谢谢
2000年以个人名义替单位办了一笔贷款,2000年7月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的裁定是我跟单位谁有钱谁还,具体执行庭执行的时候我也被叫过去了,然后法庭查封单位的资产进行拍卖,单位领导出面协调后,再就没找过我,具体怎么执行的就不太清楚了。
但2009年6月银行又给我发来快件,我在接收快件的单子上签字了,但快件里的文件是催款通知单,我并没有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我再去原单位协调时,负责人说不用管,请问现在是否有问题,我应该如何处理?
企盼回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