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L书记、T主任:
你们好!
我们是重庆市Y有限公司的社员(之所以称社员,因为我们是2000年开发,至今仍未安置好的城市边缘人),2007年10月25日14时我们坐在了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我们想就当天法庭上的事情及我们这几年的工作向两位领导做如下的汇报:
一、法庭惊雷
2007年10月25日14时至17时零五分,在庄严的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的第十庭,在鲜红的国徽映照下,我们这些失业的农民生平第一次“荣幸”地坐在了法院被告席上(原告:重庆B置业有限公司)。天气晴好,我们却被三颗惊雷震翻了,至今也没有回过神来;
惊雷一:原告B公司居然向法庭举证了重庆市A区人民政府S街道办事处为他们出的“证明”,该“证明”中有这样的言论:“Y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给予办理”、“对此,我单位没有异议,但Y公司仍拒绝协助配合并拒绝盖章”我们想请问两位领导:1问这份证明是S街道办事处出的吗? 2问这份证明是经过了两位领导过目审批的,还是下面的人擅做主张、私自加盖政府的印章呢(如果这枚印章是真的话)?3问这份证明所说的“各种原因”包括哪些原因,是否也包括B公司首先拒不履行协议——层高有5米以上吗?单方面隔离、擅改图纸、门面内、外高低不平……这些“因”才导致了我们拒绝盖章的“果”,这些下面的工作人员向你们汇报了吗?他们是如何汇报的呢?如果包括以上原因,为什么不写出来呢?这份含糊其词的证明字里行间里透露出的是因我们公司的各种原因拒绝协助配合,是我们的责任导致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冤呀!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良民,我们仅在政策、
法规的指引下求得我们生存的权利。4问街道给他们出这份证明是想证明什么问题呢?我们无数次地向街道C主任汇报他们擅自隔离、高低不平等问题,我们想恳请父母官也为我们写一份证明,这个请求不过分吧!
惊雷二:在法庭宣布休庭、双方磋商时(法官、书记员均未退席),第二颗惊雷再次在我们头上炸响了: 原告
律师说联建三方中利益最大者是石马河街道,白得了120万元。我们顿悟:为什么对我们有利的批文,比如关于道路绿化,市政府批了1246平方米我们在去年底在无意间才知晓……他这个说法也完全能解释你们为什么给B出证明(如果这个证明确实是你们出的话)也很有说服力了,因为120万元钞票是B给的,我们老百姓勒紧裤带翘首盼望了7年,等来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传票,百姓苦啊!
惊雷三: 在法庭宣布休庭、双方磋商白热化时(法官、书记员均在场),原告
律师对我们狂吼:“白道黑道,随你们的便”(我们马上提醒法官,法官当场制止了他)。敬爱的L书记、T主任,就在人民法院,竟在法官面前,朗朗乾坤下对方
律师如此嚣张地咆哮法庭﹑恐吓被告,为什么?我们有理由推断:这是F(B公司老总)授意的,因为B公司未派一人到庭,
律师就是他们的全权代理人。我们35个社员及我们的家属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我们只有恳请我们的父母官——S街道人民政府为我们做主:如果我们及家属受到不明身份的人袭击或发生意外伤害,我们的财产受到意外损失,由重庆B公司负完全责任!同时我们将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及财产保护!
二、艰难历程
1.起步艰辛:2000年10月,重庆市A区S街道Y村某社开发了,依据国家政策,我们X个社员选择了以地安置的道路。2001年至2003年在重庆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我们已成立了公司,完成了建设工程立项、规划、选址申请及勘测初期的工作。
2.中途多变:2003年S街道介入了我们以地安置项目,以“重庆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联合“重庆D公司”签署了《M合作社以地安置项目联合建设协议》并在2004年3月30日向我公司承诺:开挖之日起15个月交付使用,如逾期,则S街道承担一切后果,并用街道所属资产进行抵押。(详见《承诺书》)。后重庆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重庆D公司两家房地产公司相继退出本项目。
3.命运多舛:2006年初“重庆B公司”加入了本项目,我们三家单位签定了《联合建设协议书》、《N项目联合建设协议》,协议约定:我们分得层高5米以上的平街商业用房X平方米。B公司要求我公司在一系列报建、规划等手续上签字(具体是哪些我们已经记不清了,他们当时给我们的解释是这些都是过场,一切以协议为准),为了推进联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出于对政府的绝对信任和对联建方的信任,我们在他们要求的地方盖了章,殊不知,奸诈的房地产商已经从一开始就在这里下了套:他现在提出,他在设计时层高就没有5米以上,而我们盖了章就表示同意了。这个情况街道当时是否知晓?如果知道,当时并没有告知我们,有和中德合谋欺骗我们的嫌疑;如果不知道,那开发商欺骗了我们联建两方,说明从我们联建之初B公司就没有合作的诚意,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协议,就违约,这种缺乏诚信的奸商是街道召来了,难道街道对此没有责任吗?2006年8月B公司再次发力:以07年土地出让金要涨价为由,让我们签定无偿转让协议,把我们的划拨地无偿转让至中德名下,我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当然不会签这种卖国条约,他的要求被我们拒绝,由此结怨,这也是我们不配合、不协助的罪证之一吧,不知道这次街道给中德出的证明中指我们拒绝协助配合拒绝盖章是否也包含这一项呢?大约2006年三季度,我们进入施工现场发现楼梯2个、电梯一个,大柱头均分布于拟分给我公司的区域内,我们向街道L书记、T主任积极反映。2006年10月我们去办划拨给我公司的土地国有证时,却意外地得到了A区和A市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明确了一件事情:关于道路绿化市政府另外划拨了X平方米,比划拨给我们的X平方米还多了X平方米,我们再次被愚弄了,街道在首次给我们合作时,给我们说:我们审批的每人30平方,要出道路绿化建设用地,所以每人只有X平方的门面,对此我们表示理解,所以协议签的我公司分得X平方(X人)。但是,街道再次把B公司拉来联建时,历史的车轮已驶进了2006年,而以上两个批文分别是2005年3月25日和2005年4月8日,作为联建方的我们毫不知情,掌握政府资源绝对权的一级组织——S街道怎样向我们百姓解释呢?政府的诚信和公信是这样体现的吗?我们X平方的划拨地应是净用地。在法庭上,中德
律师辩称X平方是指公路中心线至房屋的道路用地,我们X平方是分摊的向大楼内的环形公路和绿化,假设他说的有道理,那么请问,我们X平方分摊了X平方的道路绿化用地,分摊率50%,B公司19091.58平方(总建筑面积19791.58平方-拟分给我司的700平方),他就应该分摊9545.79平方,而他只有2830平方出让地,他的分摊面积居然是地块面积的3倍多,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2006年12月初,我们现场发现B公司已开始擅自隔离(把拟分给我公司的隔出来),楼梯、电梯、大柱头(距隔离墙只有20公分左右)全部在我们这边,我们马上通知F(B公司老总)停工,F(B公司老总)叫了一个管现场的给我们解释:他们是按图施工,大柱头装修出来还气派些。我们核对图纸,他的确擅自修改,而且,门面一个比一个高,门口有的好多步梯坎,门面内,几个地方高低不平,有的落差达到60公分。当时我们要前排门面,他说他要建售房部,让我们理解支持一下,本着互谅互让共繁荣的精神,我们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不曾想我们却与救蛇的农夫同样的命运!2006年12月18日,我公司代表多人到街道找到C主任,并请他到现场视察。查看之后,C主任说他找B公司协商。后来,我们无数次找F(B公司老总),他不是说他不在重庆,就是根本不接电话;我们无数次找街道,要么C主任不在,要么街道忙于应对其他的开发而分身无术。2007年9月B公司要交房了,8月17日,中德终于出现了,而街道这时也有时间了,才通知我们到街道协商解决此事,当天的一致意见是现场解决,由B公司拿出书面解决方案。8月21日F(B公司老总)和我们部分社员在现场解决此事,B公司没有拿出书面解决方案,口头也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初我们收到街道转交的B公司起草的《补充协议书》,要求我们签字,对于此协议书上的专业术语我们不懂。9月11日,我们向街道提交了《关于重庆市A区S街道办事处、重庆市Y公司、重庆B公司就联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建议》,我们得到的答复是B公司的
律师函和10月法院的传票。
L书记、T主任,以上是我们这几年联合建设的艰难历程,F(B公司老总)顺利建房、顺利售房、业主顺利接房,他们的顺利与我们的支持和宽容分不开,但是我们的宽容和忍让并没有得到理解和尊重,反而被B公司当成了懦弱无能的表现,所以,B公司对我们步步紧逼,层高想修多高就修多高;楼房要修多少层就修多少层;要怎样隔离我就怎样隔(花了几万元我是不会拆的);门面内部要怎样弄就怎样弄;随便你们怎么说就说,我不会理睬的,我要喊你盖章你就得盖,不盖,就联合街道把你告上法庭。我们和B公司和街道的地位平等吗?我们是砧板上任人宰割的肉,我们的发言如同大象身边的蚊子般渺小和微弱。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太善良,通过这件事,我们有这样的心得:对别人的善良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在这个强肉弱食的世界,在这个功利的社会,谁会帮助弱者,到手的利益怎会分一杯羹予别人呢?(不管这种利益是靠何种手段得到的)
L书记、T主任,以上是我们在法庭上的震惊和这几年工作历程和思想的汇报,有不对的地方请两位大人海涵。我们请两位大人站在我们的立场换位思考一下:土地是我们依据国家政策争来的,项目是依附我们这块土地的,苦苦盼望了7年最后我们得到了什么?我们恳请两位大人为我们做主,挽我们于危难之中,扶我们于既倒!我们,还有我们的老人、我们的子孙、子子孙孙感激你们!
重庆市Y公司
所有社员和家属泣诉
2007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