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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与社保问题

劳动用工与社保问题

我是2010年3月在这里上班,这时候没有公司名称

一直到2011年3月注册了一个分公司

到2011年8月这个时候说给我们买保险,以总公司名义买的,是一年一交的(从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现在这一年的(公司和个人部分)都已经交了。

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离职,不在这个公司上班了,这个时候公司要求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想离职,就没签,

公司说我要离职的话,就要我把(从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这一年公司给交的那部分社保的钱还给公司才能走。

是这样吗?

这之前没有签劳动合同和没买社保,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赔偿又怎么算。

没有签劳动合同,按理说我应该随时都可以离开,如果我真的离职了,走了。也没有给公司所出的那部分社保,我会怎么样。

还有说是社保的一个档案费500元,公司也要我们自己出,我一直都没有听说过这个费用员工自己出的。这个费用我们员工应该出吗?


麻烦各位帮我解答一下。在此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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