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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造的假 请主持公平正义给何军讨回一个公道

是谁造的假 请主持公平正义给何军讨回一个公道

由于患者何军与广西南宁市中医院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三级法院”就是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广西人民法院把最高法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文提到的连受理都不受理的案由,广西高院(2008)桂民提字30号却以此判我败诉。(63号文)的原文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患者何军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0)兴民初字第549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民终字第680号的判决,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市民申字第164号驳回再审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作出(2006)桂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民一庭作出(2007)桂民申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最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审。为了这一法律尊严,我老俩口奔波了十多年。
    南宁市中医院在1999年7月19日给患者的“复函”中说“导致治疗结果不理想”,怎么摇身一变,却在再审答辩状中在第3页说“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南宁市中医院在再审提供证据目录第3页第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第21.3.1目规定:“治愈:对位满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通过下面我们提供的南宁市中医院漏诊半年之久照的“骨盆平片”和该医院提交法院的再审证据,不难看出造假者就是广西南宁市中医院,这是一种诉讼诈骗行为吧了!所以难怪有人说,以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患者何军一案法院已立案,没有法院委托,本应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又没有对患者进行检验,连面都没有见过而作出的鉴定结论,只不过是一种造假翻版。
    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共同维护这一法律尊严努力吧!


                                               作者:何定民  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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