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就南宁市中医院再审委托代理人,南宁市中医院副院长、案发时任医务科
科长,在该院大厅悬挂的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写着最拿手的是骨科黎某,是他在
再审答辩状中第3—4页说“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
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
。”再审提供证据目录第3页第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
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第21.3.1目规定:“治愈:对位满
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但
在再审答辩状中第3页第6行说,“建议免费作切开复位内固定或以后再作外展截骨
术。”既然说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又为什么
提出“作切开复位内固定或以后再作外展截骨术。”这不就是自相矛盾吗?家属咨
询了患者何军的定点医院自治区级医院的专家说,不好,等坏死做。这不是在做文
字游戏以掩盖事实的真相,不是在搞欺骗,还能说明什么?能说是符合科学发展观
吗?
下面就南宁市中医院的一个“复函”,却一下“打破”了十年医疗纠纷的僵局
。是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复函,称“未能及时诊断右股骨颈骨折”
,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庭上,面对这一“复函”,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
该院干部)与在旁听席上的纠纷发生时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该院副院长,又是该
院指令再审委托代理人黎某合议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庭上一位法官就说:“这
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也盖有公章,怎么又不承认呢?”这时,南宁市中医院的
委托代理人哀求说,---医院还在贷款---。广西高级法院提审庭上 ,审判长说赔
偿金额减少一点,并要求患者三天内交司法鉴定申请,家属按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
给法院。
之前,家属曾经带着患者何军的住院病历找到了南宁市卫生局,一位领导手里
拿着“骨盆平片”很生气地说,照了这么多,就是没有照这一张,即时与时任医务
科科长,现任副院长的黎某通了话,否则,就没有后来的“医疗费协商”、“住院
医疗费由我院付”,甚至说“可在广西范围内挑选最好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我院
付”。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提出要维持原判,却说医院最多“给”八万元,
家属说,今后,手术费这么贵,连手术费都不够。那位法官说,不够,今后再找医
院要。这能说是一种骗局吗?
现在,我们共同分析其“复函”,这是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
复函,该复函已明确承认了“未能及时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南宁市卫生局的一
位领导说,照了这么多,就是没有照这一张,只不过都没有简截了当说是漏诊吧了
,同时说部分资料已被患者借走。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
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终究认定“出现漏诊”。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复函第1点后半节也十分明确说“但未构成医疗事故
及严重差错”,至于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有着本质的区
别”,暂不谈它。但未构成“严重差错”,那么发生的是什么程度的差错呢?不
就是以上医院已承认过的吗,南宁市卫生局的一位领导的说法与南宁市中医院承
认的两者并不矛盾,只不过医院自称未构成“严重差错”。但遗憾的是广西高级
人民法院某些法官却不忠实事实,没有履行司法机关是揭示事实真相的职责,南
宁市中医院过去已承认的事实,可是,法院却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
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治疗过程是否构
成医疗事故,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治疗过程中不
构成医疗事故,也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第三、南宁市中医院的医
务人员对何军的诊治过程中,尽职尽责,及时救治,没有故意拖延救治,在主观
上没有对伤情故意放纵,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这
给我们对法院的公正问题产生忧思,至于谈及到的问题,以后,我们续谈,有不
妥之处,请批评指导,谢谢!
作者:何定民
201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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