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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本人于2008年8月以出资人身份加入一家股份制公司。出资补充协议明确写明为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转,每出资人再投入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且明确投入的资金只能作为用于企业生产,不得挪为他用,各方签字确认。2009年1月,公司法人{出资人之一}以50万元是借来的理由,需还款取走后至今未再投入,此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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