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局领导集体说谎欲掩盖什么?
(原创作者:批评指正)
厦门市文化局主管领导继前者向地方司法部门出据无效伪证、为骗子王鹭佳开脱罪责后,近期又在向来采访的媒体记者撒谎,企图借‘福建省编委’文件混淆‘厦门市编委’的批复,用‘市演出管理处’来捆绑“市演出公司”,“努力”把“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违法圈养的怪胎——“空壳公司”说成是“合法存在”的“行政事业单位”,把违法运作演出二十年的欺诈事实“描述”成是“两块牌子,一个班子,为事业编制,实行企业管理”,把骗子的非法经营说成是“行政事业行为”等一系列谎言,刻意回避骗子无任何证照手续用废止“公司”印章假冒政府事业单位在十几年里“操作”近400多场“商演经营”的巨额违法所得,以及采用“马仔公司”进行文化洗钱、演出诈财、偷税漏税的丑闻真相。
骗子王鹭佳任何无耻无赖、卑鄙可恶的言行我们都不觉得奇怪,可文化局领导们的“表现”却让我们异常惊讶、百思不解……局领导极力转移矛头、试图把“问题的焦点”引到举报人与骗子的身上(制造烟雾的说:是他们二人的“经济纠纷”而引发“矛盾激化”,与我们文化局“没有任何关系”……),以此来“洗掉”自己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这说明文化局的领导们不仅蔑视举报人,不屑举报揭发行动,甚至对网络民间举报代理人的到来大肆进行奚落污蔑,还对受邀媒体记者“装腔作势、胡言乱语”……并用宴请‘一餐丰盛的海鲜大餐’、馈赠一些厚重的“好礼”(‘几盒“特色”馅饼’)进行贿赂,让来访记者止笔封口。这拙劣的伎俩为免太小儿科了、也“太王鹭佳了”吧?
演出界的业内人士根据骗子王鹭佳十几年来“策划承办”了近400多场各类文化活动的保守估算,其违法所得最少在1.2亿元左右,但文化局领导居然“理直气壮”的“质问”道“1.2亿证据在哪里”?这句话一出口让我们突然领悟到:在文化局强大的保护伞下,骗子王鹭佳肯定是“没有证据的”,也可以说是文化局帮助骗子“创造”了‘挂羊头卖狗肉、众马仔来围标、造假帐偷漏税、文化洗钱、演出诈财’这样一种“完美的文化诈骗”模式,由于有‘行业部门’严重违规失职、‘内部人员’涉嫌欺诈敛财、‘主管领导’重大渎职违纪、‘现任干部’袒护包庇窝藏犯罪……将致使这宗恶性案件永远成为一个“文化洗钱的悬案”或“演出诈骗的迷案”……
‘市编办’的事业单位管理处领导证实说:1985年‘市编委’文件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说明“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不存在了(即名称及公章全部作废了),改名后的‘市演出管理处’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文化局以主管局长为首的各位领导齐声说谎,提供了多份不严谨规范、不匹配对应、不合乎政策
法规的无效“文件”来混淆视听,在“接受”采访时搞胡搅蛮缠的答非所问、抢词夺理的指鹿为马及别有用心的转心焦点和视角,干扰媒体单位的正当采访,大玩“文字游戏”模糊视线、颠倒是非,使用所谓的“精神依据”(无效文件)以假充真、扰乱真相,可事实就是就事实,岂能用谎言、阴谋来遮盖。文化局“出示”的“遮羞文件”有:
1、‘省编委’给‘省文化厅’将‘省演出公司’改为‘省演出管理处’批复[闽编(1985)093号];
2、‘市教科文’给‘市文化局’关于成立“市演出公司”批复[厦教科文(1984)004号]
3、‘市文化局’给‘市教科文委员会’关于成立“市演出公司”报告[厦文字(1984)099号];
4、‘市文化局’给‘市教科文’关于“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报告[厦文字(1985)087号];
5、‘市文化局’给‘市编委’”市演司”改为‘市演处’[厦文字(1985)087号]等。
但只有‘市编委’给‘市文化局’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的[厦编(1985)072号]批复是真正决定“市演出公司”是否合法存在的有效文件,其他都是该局借以避责逃罪的遮羞尿布(全是虚假伪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举报揭露骗子了解内幕及接待受邀记者调查采访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厦门市编办的领导们一直本着实事求是、实话实说的原则来耐心地介绍情况、负责地澄清事物本质,还原文件真相,而厦门市文化局的各位干部则是颠倒黑白、谎话连篇地躲躲闪闪、遮遮掩掩,两个同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单位在面对“厦门市演出公司”违规存在、非法经营这个问题上的表现是天壤之别,一个是严肃认真、积极配合、尽职负责,一个是欺瞒说谎、弄虚作假、敷衍搪塞,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比和反差。那么,同样是政府职能机关里的国家公务人员,市文化局的领导们为什么要使竭尽全力的编故事、说谎话呢?这不仅让受害者、举报人、代理人、媒体记者怀疑他们的动机和目的,也引发其他旁观者的揣测和想象……
其实,文化局对自身的渎职责任及骗子王鹭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心知肚明的,那么该局全体领导“卖力”的撤谎到底想掩盖什么呢?,众人们猜疑和联想普遍认为:骗子一定是贿赂了文化局领导,使其得到了“赏识与重用”,被“特殊允许”使用已废止的单位名称和作废公章进行非法经营,其违法演出运作400余场的非法获利部分肯定是与主管领导“共利同享”的,所以才使要“全力以赴”的“保护”骗子……这种推测不无道理,文化局领导集体说谎的原因是由于“市演出公司”无证照手续二十年来违法经营演出,大肆敛取巨额所得的“利润额度”和“具体去向”存在着很大的疑问,也正是由于其“数额不详、流向不明”才要用谎言来遮盖真相、隐瞒事实,企图把非法演出经营、巨额灰色收入给“合法化”,从而达到蒙蔽政府部门质询、阻止司法立案侦察、阻拦媒体采访调查,为自身免责和骗子王鹭佳脱罪的目的。局领导们以为自己的“级别”高、“权力”大、“关系”深,就可以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但他们一伙贪官污吏、奸商巨骗太自以为是的想当然了,把上级政府领导、国家司法机关、媒体单位记者及人民大众都当成了“弱智”,把党纪国法当成了随意玩耍的“儿童游戏”,并视上当被骗的受害人为傻瓜,也低估了举报人、代理人誓死举报违纪、舍命揭发犯罪的决心和毅志。
在骗子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诈骗的丑闻事件上,文化局与骗子王鹭佳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其立场一直是站在骗子王鹭佳的一边,极尽所能的为骗子王鹭佳的诈骗进行隐瞒掩盖、窝藏包庇,不惜“上下一致、口径统一”的集体对外说谎,并且是用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来掩藏骗子王鹭佳用文化洗钱、以演出诈骗的弥天大谎,还不惜编造谣言丑化代理人、威胁举报人,利诱媒体记者。为了庇护、窝藏骗子王鹭佳,文化局已到了不择手段、丧心病狂的程度。文化局领导想用扯谎为自己的渎职违纪脱责,给骗子王鹭佳的行骗违法脱罪,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还在慌不择路、机关算尽的用纸来包火,反而欲盖弥彰,必将与骗子王鹭佳一样落得一个玩火自焚、咎由自取的可耻下场……
厦门骗子王鹭佳谎言、狂言语录
1、我在区法院呆过,懂法律,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办法。我在市委/市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都有关系,并有文化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另外,我曾用匕首捅杀了7个人,最好别惹我。
2、“厦门市演出公司”是隶属于厦门市文化局的“首家文化经纪机构”,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厦门市演出公司”与厦门演出管理处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由于“历史遗留及机构改制等原因,没有办理营业手续”或说其“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3、在厦门市文化局的支持续下,“厦门市演出公司”策划承办了300多场各类艺术演出、文化比赛等活动,怎么可能是假的呢?
4、“厦门市演出公司”的公章是厦门市文化局刻制并交给我、允许我对外使用的,我只是个执行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你们可以去厦门市文化局
咨询并得到“证实”,一切责任由厦门市文化局和局领导来承担。
5、我手中有很多政府文件、书籍杂志、媒体报道可以证明“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厦门市文化局有三任局长(两位局长已离休,一位为现任)都是以这样的方式(指无证照状态)来允许“厦门市演出公司”进行对外经营运作的。
6、举报人是我的“商业对手”,他网上的言论全部是造谣、恶意攻击抹黑,举报材料中的内容是“凭空想象、捏造事实、诽谤诬告……”。
7、我已经向公安报警,到法院起诉,现已接到※※区公安分局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区人民法院判举报人‘名誉侵权’败诉的‘民事判决书’,区院一审和中院二审两本及举报人起诉※※区公安局的一审败诉行政判决书。我将对举报人保留‘刑事诉讼’的权力。现已向法院要求执行那一万元的名誉赔偿。
8、举报者是个极其偏执、偏激,心理变态的人,他把我当了‘假想敌’进行攻击,以整人为乐。
9、我搞演出运营十几年来承办了300多个场次的文化活动却没有花政府一分钱,全部是靠“自负盈亏、市场运作”的。我做事历来都是本着“与人为善、诚信为先的原则,并从来没过任何绯闻”。
10、我一个人‘担任’了厦门市文化局属下多家(指除了空壳的“厦门市演出公司”以外,还授权担任及操控了厦门艺术广告公司、厦门鼓浪屿音乐厅、厦门市电影发行公司、厦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法人、总经理之职,却只拿一份3000元的工资。是个“苦命之人”啊。
11、我在厦门承办演出“活跃了文化市场,创造了商演模式”,但却没赚什么钱,很多业务都是‘亏损’的。
12、其实我也是“受害者”啊,我为市文化局“效力卖命”之后还要为该局主管领导“顶替罪名”,我很是“冤枉”的……
13、我策划承办“商业演出”多数是“亏损、赔钱”的……
14、我策划承办“商业演出”300多场,完全是靠“市场运作”的,没有拿政府一分钱。这些年来做“文化经营”都是“诚信在先、与人为善”的……
15、厦门文化系统内部的人都是笨蛋,没有一个懂“文化经营”的人才。
16、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里董事长组织来的境外演出团体“是水准低、不专业的‘草台班子’;厦门※※演出有限公司“※※总是混黑社会的”;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厦门市**局局长有“裙带关系”;厦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公司股东们都是“同性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