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各位律师,想咨询一件事情,公司在上周辞退了一名员工,但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在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里,做与甲方无关的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老是借上厕所去厕所看电子书,一去就是半个小时,每天要去五、六次,这些车间的员工都可以作证。还有与他的这份合同是前任的人事所办理,但是由于当时她是新来的,对于岗位内容不是很熟悉,被他一欺诈就只填了一个焊工的职位,前份合同是签的焊工和抛光工,合同上还约定了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的,但是他不服从,老是消极怠工,看电子书。关于辞退这样一名员工,我们要给他补偿吗?如果要的话是如何补偿呢?还有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代通知金可以按照上海的最低标准1280给吗?还有这个属于违法辞退吗?对于他在工作期间丢失公司的工具,能要求他赔偿吗?对于他消极怠工,可以要求退还公司工资吗?很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