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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怨,法律求助

觉得怨,法律求助

有一家国有企业内部厂区的露天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是8小时工作制,下班后是厂区守卫看守,且出入的企业大门有监控录像。
企业买卖物资均有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出入物资都是过地磅计量在案。

某天保管员在清点库存的时候发现缺少了31.5吨库存,当时查出由于企业补液位差未包装物资13.5吨(由于车间只走票据,未包装实际库存),属车间工作失误。由于人情关系,保管员当时只向企业报告了未补的库存。由于没有查出原因,并认为企业有完善的物资出厂制度,剩下的缺失库存保管员和车间包装人员认定也属车间工作问题,并补上了库存,使保管员账务相符了。包装车间以后的也没有再发生类似的工作失误。

但是,保管员在后来的工作中发现又缺少了4.75吨物资。这时保管员和车间包装人员共同认定这个期间没有失误,而是被偷盗了,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立刻把以前剩余没查出的库存全部退回车间,保管员并立刻向企业报了案。

报案时保管员认为这4.75吨的丢失可以帮助破案,并加强注明了对4.75吨物资的丢失时间的描述。后因此事而被怀疑。怀疑的理由是被盗当天出厂监控录像没有保管员提供4.75吨物资被盗现象发生。而保管员报案时间和司法部门介入时间相差5天。后经2次2个地方检察院带走保管员详细调查,第2次刑拘15天,并没有证据证明保管员监守自盗,后对保管员进行取保候审,但本案却无法破获,至今元凶仍然逍遥法外。因为是国企,所以个别领导为了某些影响而以监控录像没有体现保管员报案真实性为由,说保管员报假案,影响了侦破工作,对物资保管员做出开出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处罚。

保管员认为:1物资是工厂内露天存放,发生被盗的时间是发生在8小时工作日以外。2由于向工厂领导报案时间和司法部门介入时间相差长,即使监控录像没有做手脚,长时间的司法部门没有介入会便于犯罪分子处理赃物。3保管员法律上并没有监守自盗证据,取保候审3年多了,第2次没有接到解除通知,3年多中也未曾有被检察院提审过。

请问,案件未侦破,保管员是否有过失?正确处理保管员应当怎么处理?企业对保管员的这种处理是否得当?没有接到检察院解除通知是为什么?是不是检察院和企业一样也认定保管员报假案?(注明:保管员向企业报案时未曾提起补剩余未查到根据的液位差,而是向检察院说明了所有情况。)

谢谢您能耐心的看完我写的材料,请您详细的说明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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