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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房屋分割之前添附了一间房屋,其性质如何认定?

在遗产房屋分割之前添附了一间房屋,其性质如何认定?

在遗产房屋分割之前,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原有房屋之上进行了改、扩建,即新增了一间房屋出来。问:该新增房屋的性质?新增的房屋归扩建人所有还是应作为遗产共同分割?
请高人指点
顶起来,欢迎讨论。
看来大家都过节去了哈。本人自己先发表一下观点,新增房屋从性质上可以定性为对原有房屋的改良或添附。不应该属于私自建造者,而应作为遗产共同分割。请大家谈谈看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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