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是国家蛀虫的温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行政职能职能”,但“消费者协会”的主体,是一个群众性社会团体。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单位),行政诉讼法对其无效。而民事诉讼法又不管行政纠纷。所以消费者协会就具备了谁给它好处,让它“作为”就“作为”;给它好处,让它“不作为”就“不作为”。没人能管。
行政诉讼状
(起诉渭南高新区消费者协会不作为)
原告:赵鹏飞,男,汉族,
被告: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
请求事项:
1.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行政不作为;
2.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
法规,不尽“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职责、不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职责。
事实经过:
我是一个一级残疾人。为了生活,在高新区“盛世佳园住宅小区”门口开了一家私人诊所。诊所的物业由“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
“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取我营业用电电费,以每度电1.26元收取。我询问“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不依据“陕西省物价局文件”{陕价价发(2011)73号}定价营业用电电费,以每度电0.8323元收取?“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回答:他们是依据高新区物价局的文件收取的,有疑问找高新区物价局去。后我多次找“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对方均不予理睬。我无奈之下,于2011-08-25向“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此投诉。
2011-9-26“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我投诉的工作人员“王盛发” 书面答复我:“接投诉后,和天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对其物业费可优惠百分之十,每年一次交清,,再可优惠一个月,其他按规定收费。投诉人不同意。不能调解。王盛发2011-9-26”。
请求理由与依据:
一. 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行政不作为;
1.“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我投诉后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四)“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没有索要“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口称的“高新区物价局的文件”;没有核实“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这个批文;没有在高新区物价局核实,高新区物价局有没有给过“渭南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方面的批文,就要求我“其他按规定收费”。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2.因为“渭南市高新区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我投诉后没有认真、详细的调查、核实,所以就无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六)、(七)和第三十一条赋予的职能和义务。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赵鹏飞
2011-9-27
2011-9-27赵鹏飞正式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立案厅审核后,答复:消费者协会的主体,是一个群众性社会团体。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单位),行政诉讼法是对应行政机构的。所以诉讼理由充分,证据充分,但诉讼的主体不对,无法立案。赵鹏飞又去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咨询,答复同上。赵鹏飞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立案厅提出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立案厅答复:民事诉讼法里面没有“行政不作为”,无法受理。
两级人民法院都管不了消费者协会,还有谁能管?谁又愿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