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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契约赔偿方式是否合法?该按哪种方式执行?

培训契约赔偿方式是否合法?该按哪种方式执行?

各位专家达达
   我的情况如下:
   我现就职于一家美资企业,职位是研发人员。 2007年底因为公司要扩大业务范围, 于是我被委派去美国总公司三个月培训车载天线的设计生产技术。
公司要求我在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四年, 否则要赔尝公司所出的培训资料费,培训师工资等共7万人民币。

   培训协议约定的赔偿方式为契约期前半期(不满两年)离职赔偿公司全部费用, 后半期离职赔偿公司费用50%。 请问该培训契约的赔偿方式是否合法?目前契约期已经过了三年半了,现在离职是否要赔50%? 还只是需要赔偿剩下半年相对应的部分(八分之一)? 公司可以要求按协议约定方式执行(赔偿50%)吗?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按劳动法规定的只赔偿按剩余服务期折算的相应费用?
    明天最后一天工作日,要谈赔偿问题了!
谢谢!
看看劳动合同法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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