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达达
我的情况如下:
我现就职于一家美资企业,职位是研发人员。 2007年底因为公司要扩大业务范围, 于是我被委派去美国总公司三个月培训车载天线的设计生产技术。
公司要求我在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四年, 否则要赔尝公司所出的培训资料费,培训师工资等共7万人民币。
培训协议约定的赔偿方式为契约期前半期(不满两年)离职赔偿公司全部费用, 后半期离职赔偿公司费用50%。 请问该培训契约的赔偿方式是否合法?目前契约期已经过了三年半了,现在离职是否要赔50%? 还只是需要赔偿剩下半年相对应的部分(八分之一)? 公司可以要求按协议约定方式执行(赔偿50%)吗?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按劳动
法规定的只赔偿按剩余服务期折算的相应费用?
明天最后一天工作日,要谈赔偿问题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