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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义坚守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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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云浮市振民亭公路收费所的二十名下岗的职工,自2010年4月份收费所开始搞人员分流开始,一直与收费所协商解决职工下岗后需面对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的赔偿问题,对于职工提出的请求,收费所及主管部门云浮市公路局的领导不闻不问的工作态度造成下岗职工诸多怨言,因不满用人单位的做法,已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劳动仲裁出于“以大局为重”偏袒用人单位的过失,令下岗职工败诉而云城区法院亦不以事实为依据,受用人单位的干扰判职工败诉。现跟据实际情况请帮我们分析分析:
一、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问题仍未解决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收费所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下岗职工回去待岗等消息,并没有经劳资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及职工签名确认,而六月三十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终结日,收费所亦没有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期间下岗职工曾多次去市公路局再反映情况,也是一拖再拖不处理,直至拖到二0一0年八月六日才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却不支付职工的工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认为无效的,应当支付职工的工资。当初收费中心无理要求职工申请下岗的申请书中,职工亦提到未解决下岗职工的补缴养老金及失业赔偿金问题的情况下,职工的工资由收费所正常发放,直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到目前为止振民亭收费所却一再赖帐不支付七月份及八月份工资给职工,而对于同样已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样待岗分流到道班的工人却发放月工资,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并无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时隔已经一年了~我们还无领到八月份的工资~法院的判决书中亦无拖欠工资的赔偿~试问这样合理吗?
二、下岗职工因单位过失造成的失业金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
职工下岗前就已经提出要解决失业金赔偿问题到现在还悬而未决的,向云浮市公路局收费中心询问亦得不到合理的解答,推托申领失业金是社保局管辖的范畴,与单位无关。由于下岗职工一部分(正式工)从1997年7月份缴纳失业保险的,可从社保部门领到24个月的失业金,而另一部分职工(临时工)是从2004年收费所才开始缴纳失业保险的职工最高只能够领到9个月,当中咨询过社保部门是按单位为职工缴交失业金的缴费年限定领取失业金月数的,而2001年市公路局制定收费所管理制度的用工制度中曾明确规定:收费所员工均实行同工同酬,按规定发给其工资和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收费所为员工办理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而明文规定的制度收费所却不按制度执行,还将责任推卸到社保部门……单位的失误严重导致下岗职工在失业金的领取方面相差15个月,与足额领取24个月失业金的同事相比少领9000元,收费所这种隐报瞒报的行为令下岗职工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换言之,这部分的职工的损失亦由收费所直接赔偿给职工,收费所却以过了时效为由不给予赔偿,据了解,在2008年12月份,收费所职工冯树连同志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了解决2005年前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赔偿问题仍然可以留在单位继续做了四个月,等到收费所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支付后才离职,这种情况为什么当时不存在过了时效不予赔偿?法院亦无没有参照我们的规章制度和案例而自行判我们过了时效~这样做法合理吗?
法院与用人单位的串通一气令下岗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得不到保障~请问还有什么方法可以为下岗职工争取就得的补偿的~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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