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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实在太不人道了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实在太不人道了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实在是太不人道了,根本就没有维护我们劳动者的权益。
我于2010年8月中旬进入一家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海运操作,当时公司领导口头承诺税后每月工资为3000元,无任何津贴,之后在9月初,本人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当时老板强烈挽留我,称其实在找不到得心应手的操作,并承诺加我工资至3400没有试用期,看在老板那么诚恳,还加我工资的份上我决定留下来。之后我一直催促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老板一直找诸多理由推托,后来我知道原来公司没有跟任何一名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我也就没太在意了。
在2011年1月中旬,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就请了几天病假,之后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我在家休养并开据了相关的病假单,因为行动不便的原因病假单一直到3月份才交到公司,但是老板只肯接受我1月份下半个月的病假单,称其他病假单不急的,等产后回公司再处理。
我于2011年4月7日生产,在5月份回公司发喜蛋的时候我再次提交病假单,公司称算我产假。我想算了,只要产后可以回公司上班就行。之后7月份我去公司要求8月份上班,老板说等他电话通知,但是老板一直说公司不忙让我再等等,最后还发了条短信息,让我去他朋友公司看看,那里在招人。逼于无奈我只好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乘以11个月,没想到申请了没几天老板打电话让我回公司上班,我想想算了还是工作重要,没想到我回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我补签2010年8月-2011年8月的劳动合同,而且我还看见其他员工都在补签,最后我还是拒绝了。
之后在仲裁委员会开庭的时候,公司称我是2010年11月份进公司工作并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后来我去社保局查到公司是在11月份才帮我加金的)并称合同原件被我故意遗失,还说我是做行政的,公司所有人得劳动合同由我保管,还拿出了几张工资清单称我每月工资为1600元(因为我们公司工资是发现金的而且没有工资单签收的)。而我因为1月份突然请假连当时喝水的杯子都没拿走,所以取证对我来说有点困难,当时我提供了8月份跟客户发得邮件,以及一份跟客户发得传真还有一份客户的证明,关于工资方面的证据我提供了在2011年2月份公司银行汇款给我1月份半个月的工资(1700)元的凭证。当时开庭的时候感觉仲裁员张雯珺一点都不相信公司所说得话,并要求公司提供的证据全要原件,我要求公司账册保全,仲裁员还安慰我说放心吧我只会相信原件,那个时候真得感到心里一阵暖意。但是几天后收到裁决书顿时傻眼,裁决书声称我是11月份进入公司1月份和公司实质上就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所以公司只需赔偿我1个月的差价1600元。真得是无语了,这显然就是有猫腻。什么劳动法保护孕妇保护劳动者,我呸!干脆就写谁有钱保护谁算了。太不道德太没人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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