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各位帮忙分析一个案例,在下十分感谢!
本人在家盖楼,于5月18日购买了某品牌的水泥,因怀疑质量有问题,打电话到县质监督局反映问题。6月24日县质
监督派人到我家取样(当时楼面已经打好,样品是剩下来的水泥),但质监局取样时未通知经销商或厂家。县质监局送样
到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与经销商沟通后,认为取样时未通知他们,他们拒绝赔偿损失。
因水泥的保质期只有三个月,现在已超出时间,不能重新检测。请问各位高人帮忙分析,这样的一份报告在诉讼过程
中是否能作为有力的证据?
对一个普通的农民来说,省吃俭用盖的房子出现了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得不到赔偿。请各位热心的网友帮忙分析
一下,也希望有专业的
律师朋友给予法律
咨询,在下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