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执行阶段的突发事件
我有一个案子,胜诉后在强制执行阶段正在公告欲拍卖一处在诉讼中保全的房屋时。有一关系人,拿来一份早于我们查封时的买卖合同和公证处对其合同的公正。要求我们马上停止查封和后续拍卖。另外被告在写借款协议支出已将该处房产写明在协议和借条中说明了用于借款的抵押,但当时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现在从时间排序上看是首先,我方与对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时注明将上述的房产用于借款抵押。后来,对方在借款期间将房产卖掉,转移财产。最后,我方对其房产进行保全和准备审计拍卖。
请问一,从无权法上看我们和对方买家哪个更有效
二,从合同法中提及的合同内容真实性和明显欺诈损害第三方利益角度能否对其买卖行为撤销。
目前该小县城法院已房产产权不清晰为由,一不解封而不进行强制执行。但半年后我方的保全将到期。不知如何是好?
请有识之士给指点迷津。
谢谢!1390403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