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大街桥梓口的“钉子户”是被逼出来的。
尊敬的网民大家好:拆迁人是西安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马平一(前全国人大代表) 钉子户是西安市大麦市街2号,被拆迁人(刘涛),此房05年被市拆迁办裁决,被拆迁人不服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裁决前没有评估仗量,违反裁决规程)撤销05年裁决书。06年莲湖区法院,维持裁决书。被拆迁人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07年莲湖区法院下达(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自觉履行通知书),被拆迁人向莲湖区法院执行庭递交 执行案件异议书,至今未收到执行庭的裁定书。
08年莲湖区法院又下达(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自觉履行通知书),被拆迁人又向莲湖区法院执行庭递交 执行案件异议书,至今未收到执行庭的裁定书。
05年至今进行多次行政诉讼在此就不作介绍。 联系电话83712030
在西大街大麦市街2号钉子户门前张贴的(关于原西大街347号住户陈芳兰拆迁安置的意见),西安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芳兰拆迁安置事宜,经我办研究在中北公司对陈芳兰安置时,依法责成中北公司按照以下意见进行安置补偿。
1.对陈芳兰原西大街347号39.27平方米的营业房屋沿西大街范围内一层进行安置。
2.陈芳兰房屋附属物评估价的遗漏部分及其过渡补偿费用,根据拆迁安置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安置期限为2007年6月 30日。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2007年2月7日)。及其他材料给尊敬的网民作已介绍:
西大街347号(原大麻子馄饨馆紧东临)。拆迁人也是西安市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马平一(前全国人大代表) ,被拆迁人陈芳兰,和大麦市街2号钉子户刘涛系夫妻关系,陈芳兰只有将自己材料张贴在丈夫钉子户刘涛的门前,依示抗议。
2001年5月30日西大街347号陈芳兰收到市拆裁字(2001)13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此前已进行了评估丈量)陈芳兰不服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中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莲湖法院没有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2001年8月1日莲湖法院依据(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自觉履行通知书)法警强行让我交出钥匙,抢去了我的合法财产,抢去了我维持生活的来源。
2001年12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莲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市拆裁字(2001)13号拆迁安置书第一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拆迁办承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拆裁字(2001)13号拆迁安置书第一条内容: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就地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5.89平方米,非营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3.38平方米,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缴纳购房款……。
被拆迁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院并向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下达了(2005)西行中字第23号司法建议函。
至此,被拆迁人手持房产证无房,手持两审法院“迟到”的判决开始了艰难与漫长的维权之路,奔波于法院、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开发商(中北房地产公司)之间。
2004年三月市拆迁办口头授权被拆迁人在原拆迁地围墙内搭建篷房,在被拆迁人营业中。
2005年3月2日深夜(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土地的受让方,纠集近百名社会闲杂人员,假公安现场指挥用挖掘机将店铺捣毁。被拆迁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赶到告知双方保护现场。但到3月9日深夜(同方公司)将看护人控制,用挖掘机将剩余的铺面及店内所有设施设备全部销毁拉走,并在此地深挖近4米深的大坑。
2007年春节前夕,被拆迁人在市拆迁办因要求履行两审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市拆迁办拒不履行两审法院的判决为此,被拆迁人在市拆迁办苦守了三天三夜,市拆迁办给被拆迁人作出了(关于原西大街347号住户陈芳兰拆迁安置的意见)。
意见下达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及相关部门多次的协调安置意见,无法得到解决,被拆迁人又向市拆迁办上级主管部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进行多次信访,要求拆迁人依据市拆迁办(关于原西大街347号住户陈芳兰拆迁安置的意见)进行安置,信访过程中——市房屋管理局将被拆迁人拒之门外达十五天只久,态度极其恶略,恶语相加对被拆迁人进行辱骂。信访毫无结果。
至此被拆迁人手持法律白条与拆迁安置意见达八年之久,西安市中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付给被拆迁人分文过渡费,和任何补偿。
2008年十一月被拆迁人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被拆迁人多次到法院询问,莲湖法院依上交中院为由,等候结果至今也没有对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裁定毫无音信,不知莲湖法院还要拖到何时……
以上就是西大街347号拆迁的过程,期间被拆迁人共进行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近三十起,以上是本人(被拆迁人)刘涛和陈芳兰八年来漫长的信访维权过程,粗略的介绍给各位网友。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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