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财产及山林分配
土地持有人:张恩喜、于和珍、张传敏、张传明。
户主张恩喜与于和珍为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张传敏为长女,张传明为长子。
分配人员:张传敏、张传明、张传玉。
事实与理由
土地持有人于1980年由当时的红星三队按人口分得4人的山、田、土及自留地若干。土地持有人之一张恩喜与于和珍在自家的山林地上建有房屋一栋到至今。因原土地持有人之一于和珍于1986年去世,1987年9月,张恩喜与向庭翠再婚,向庭翠带有一儿子张传玉(原名潘林,后随母嫁入改名为张传玉)。
现如今,张传敏、张传明、张传玉已长大成人,各自成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居住环境已经不够用,都要各自建房。但考虑到当时所分得的山林就在自家的屋后,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张传玉要求占用土地持有人的山林自己单独建房,张传敏、张传明、张传玉通过协商,根据继承分配法该怎么分配?请高手指点,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