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我的投诉难道真的敌不过上头领导给法院一句话!

我的投诉难道真的敌不过上头领导给法院一句话!

民 事 投 诉
投诉人(原审被告):沈炳潮,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电话:13905739188
被投诉人(原审原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景 , 董事长
住所地:东阳市望北路1号
被投诉单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被投诉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原告被告):马建峰,男,汉族,住桐乡市
投诉请求:
一、要求东阳市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被投诉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投诉人沈炳潮所有的座落于浙江省嘉兴市江南摩尔西区西D-108室商用房屋中权利价值在330000元范围内的房产的不合理查封;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投诉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5日,后即对外承接工程,2003年1月18日承接嘉兴市总工会工程项目。2003年1月1日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与被投诉人马建峰签订《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书》。投诉人具体负责工程施工是在2004年3月被聘为总工会工程项目常务副经理之后,这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就已经清楚。投诉人没有与两被投诉人作过任何约定,也从末承诺上交管理费和其它费用,投诉人的领款支付行为只是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实施管理而非承包经营。投诉人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给鼎立公司的保证书、及同日出具给中建公司关于151786元的付款承诺书,更能证明上投诉人除代表总工会工地外还在其它工地也向中建公司购买商品混泥土,为了不混同工地也为使鼎立公司放心才出具保证书。中建公司的民事诉状尚未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投诉人提供的中建公司证明(岂是证人证言)也足以证明该笔151786元是用于其它工地和其它公司的。东阳市人民法院以此认定投诉人是总工会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未免太过迁强。
二、投诉人从未与鼎立公司进行过对帐结算。从鼎立公司提供的名为《嘉兴沈炳潮总工会的工程款结算》单可以看出,该所谓的结算在形式上没有投诉人签字,在内容上已超出总工会工程项目的结算范围,所以根本不可能是投诉人与鼎立公司之间有关总工会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而实际就是被投人单方面的结算,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而且鼎立公司提供的投诉人所领款单中也确实写明付款内容为“预付工资”,并且投诉人所领款项已全部支付陈光富、郑万强、黄建荣,投诉人分文未留,已履行项目部常务副总经理的职责。再则总工会尚有尾款及保修金未结,所以不存款存在上投诉人与鼎立公司已结清工程款的事实。东阳市人民法院以结算单和领款单作为投诉人已与鼎立公司结算完毕的依据是违背事实的。
三、鼎立公司承建总工会工程项目,应当承担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在与内部承包经营者进行最终结算之前的一切对外支付行为,当属正常管理范围,不存在垫付一说,鼎立公司开结算直接以支付垫付材料为由起诉投诉人,缺乏事实依据。
四、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德友(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竟对我宣称与东阳市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关系硬,即使是你们想上诉官司也是赢不了的(后来经外部了解: 原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熟人,还是他们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过去的,是鼎立公司董事长许明景原个头朋友) 。被投诉人马建峰竟炮制假的,所谓沈炳潮签名的《付款承诺书》(现已得到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司法公正鉴定,结果是伪造的)。事后,朱德友还挺蛮狠,死不认错,当着众多律师面,硬说假公章也是他盖的。另外马建峰还指使他人对投诉人聘请的律师动粗,把律师眼镜踩碎、眼睛打肿,幸好通过报警才解了围。
五、一审判决后,有正义感的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内部人员(也包括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人员)透露事情原委:你沈炳潮这桩事情,因为上面有人发话压落来的,一定要判到沈炳潮头上,这样判决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六、现投诉人已将本案于2009年3月初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拖到10月底才判下来,真如所料无视投诉人的事实,维持原判,真是有理无处诉,就连称得上"法治浙江"的地方也是人间正道是沧桑,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得不到维护,这样的事情多了,有悖于“平安浙江”建设,再加以上的原因,其中个由让人身心疲惫、费解,增加了想像空间,有点质疑本案是否能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当然我个人是相信党和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是为民所系为民公正执法的,会得到合理公正地解决的。
综上,投诉人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也是错误的,因而判决也都是错误的,再次请求高级人民法院秉着为民所系,为了本案能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给予司法支持,不为地方保护所累,还社会于正义!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以上全是事实,我以人格担保!
2、根据法律:难道真是我的责任,恶意逃避债务?还是地方保护司法不公,置和谐浙江于不义?!望法律界高手指点迷津!

黑法院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