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权益
我是一名遗腹子,母亲改嫁后生了四个妹妹。我原住在闸北区彭浦镇白遗桥村,1997年初因白遗桥村进行旧宅改造,村里把我自己建造的,户口内有我、妻子、儿子、媳妇、孙子五人的一栋三上三下楼房拆除,因此在永灵小区分到三套房子,产权属于我与妻子、儿子、媳妇及孙子名下。我是长子,为尽孝心,我特意把居住在澳门路189号的八九十岁的同母异父接来分到的底层的一套一室一厅内居住,目的是便于照顾他们。(他们户口都在澳门路,并将澳门路住房出租。)
十年来,同母异父不出一分钱居住在我永灵小区一室一厅内,物业费等房屋费用全部由我支付,而他们将澳门路189号出租所得的租金我从不曾过问更分文未取……
直至2007年7月——四个妹妹及同父异母提出这套一室一厅的产权应归属两个老人——为了争夺产权,从2007年7月到2009年1月年,年近九旬的同母异父不顾亲情,把我及我妻子、儿子、媳妇、孙子先后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接连打了五场官司(其实都是四个妹妹怂恿策划的)!每一场官司最终都以他们自行撤诉或败诉为结局!!!
可为了官司中“村委分房纠错”一事,我欠下村里21万元债务。为了还债,我逼不得已在2007年11月通过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把一室一厅贱卖了,买方人取得该房并将户口迁入该房。2009年9月买房人一张诉状告之闸北法院,要求两老人迁出,通过一审二审,二老都败诉《见(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192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51号》。2009年10月15日终审判决后一个月,买方人去闸北法院执行庭申请立案,执行号为3149号,我虽积极配合,提出各种解决方案,但法官所持的态度令人疑惑:
1.法官提出:要买房人跟我打官司,要求我赔偿买方人违约金和损失费。但买房人表明申请执行不是为了钱,其目的是要住入自己的房子,解决实际问题。
2.我提出:我及同母异父的妹妹我们五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否能由法院出面着急五人一起商榷,拟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把老人接出来,把房子让出来,让买房人住进去。但法官表示四个妹妹不肯来,法院也没办法。
3.法院以“保护老人法”为由不执行。要保护老人没错,可两个老人恶意占有他人房屋长达两年不肯迁出,再说两人在澳门路189号有空房却不肯搬回去!这种做法符合国家哪条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男女老少都要遵纪守法,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会发生这种怪事,真的令人心痛、费解。我已无心无力再提情,只问理何在?法何在?!今天我想通过这个平台寻求帮助,谢谢!盼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