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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土地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490486521    时间: 2012-10-12 13:10     标题: 农村土地纠纷

做为一名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世代重复着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田间地头之间劳作,怎么也想不到有朝一日能走出村庄,终于有一天有机会走出了这个大门,走进的却是法院,一个衡量国家的天平,免不了彷徨,茫然。。。
据被告人李某所述:李某于2003年3月份承包了村委防风林地约110亩,承包期30年,准备响应当时中央的号召,“植树造林,造福子孙”,当年3月份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缴纳相应的承包费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清除杂物,土地平整的工作,在这期间不时的有其他人员找李某商谈合伙承包的事宜,但李某均未同意,在平整土地时李某发现确实是工程量很大,也很难独立完成,后经李某弟弟介绍牵线,认识了在城里上班的陈某、徐某二人,协商共同开发事宜,但村委发包土地时已经明确声明,不允许非本村人员参与承包,李某在与二人商谈时也提及这个问题,二人称承包和开发经营都一样的,地是你承包的,我们又承包不了,只是种种树,不会对你有什么影响,李某当时考虑也是如此,就与二人商谈合作事宜,由李某以土地入股,以《土地承包合同》和《缴费凭证》为证,陈某、徐某以后期金钱投入各为一股,随之于2011年11月份签订一份《联合承包协议》,协议大致内容如下:1.有李某牵头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注明地理位置;2.三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收益平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因与本案关系不大故不一一列举。继续之前的土地整理、土地平整,期间李某将平整土地、雇人工的费用都一一记账,并将支出收条交予二人,直到一颗颗树苗顺利的种上,;据李某陈述,在合作期间由于二人都是事业单位人员,没有时间进行林木管护,李某家人便承担起了这约100亩的管护工作,这一管就是8年,中间的细节就不做陈述(因无从考证),一颗颗树苗长成参天大树,到了收获的时候,办理采伐证,寻找买家,讨价还价等等吧,终于以一个合理的价格出售,二人均为出面,2011年4月份分树木收益,李某按照约定将收益分作3份交予二人,有收据为证,当时李某提出共同管理实为我一家人管理,你们应该给我相应的管理看护费用,但二人将树款中扣除2000元后,就以合同并没有规定相关管理费用为由拒绝支付,故李某提出“散伙",即所谓的解除合同,当时二人也认可,随之便拿钱走人,此事到此算是告一段落,那么为什么又会到法院呢?请接着往下听:
2012年4月份李某以种树不赚钱,身体不好为由找村委协商,解除合同,将所承包土地交回村委,村委同意后签订《无偿上交协议》,同时协议解除,村委后又将土地转与镇政府,镇政府给以村委土地补偿金100余万,村委找到李某将部分补偿金以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约且李某管护过程中土地管理良好,补偿于李某;同年7月份原告陈某、徐某以合伙收益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二人60余万及利息。
以上为被告所述事情部分:
以下为原告控诉理由:
据原告陈某、徐某二人所述:2011年李某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代二人所签,实际承包人应该是他们三人共同承包,随之2011年与李某签订《联合承包协议》中也以证明由李某牵头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联合承包协议》后将土地承包费用交予被告李某,同时李某也将《土地承包合同》及《缴费凭证》交予二人保管,中间管理过程中二人也积极参与管理维护,同样付出了劳动,分树款收益的时候,所谓李某提出的管理费用,我二人为了合作愉快,也同意给李某2000元作为补偿,并且李某在承包过程中,前几年树小,李某及家人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也有收益,我们都没有要求分配,已经够意思了,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管理费用相关的事项,所以不应再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李某所说的提出“散伙”或者“解除合同”我们并不认可也不同意散伙,在没有解除合同时,李某擅自将我们承包的土地上交村委,并且村委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金理应由我们三方共同分配,李某将我们三人的合伙收益据为己有,我们当然有理由让他交出,我们找李某要,李某不给我们没办法才起诉到法院的。
以下为证人证词:
据证人李某弟弟(三人合伙介绍人)所述:原、被告三人分树款收益时,是在我家分的,因为双方都想找见证人,我和双方都有关系,所以在我家分树款,分树款过程中确实有因为管理费用而争吵,中间双方也提到要”散伙“,事后,原告陈某给我打电话将我叫到他家,我原本以为我是中间人让我说和呢,去了之后陈某告诉我:我们和你哥哥的事情已经成这样了,合作也不可能了,咱想办法把土地弄过来,咱们三个合伙吧,我当时也没有同意,因为毕竟是我亲哥哥呢,后来又说不会叫我吃亏的,我就有点心动,但是这也不是我想弄过来就弄过来的,陈某就说:土地的事你不用管,我们想办法,那我想着有好处就同意了,随之我与原告陈某、徐某签订了一个《联合承包协议》
以下为法院调取证据:
镇政府出具的支持证明,用于证明镇政府支出土地费用;
村委之树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已经领取费用;
本案的证据有:
李某与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时间2003.3
李某承包土地的缴费凭证,时间2003.3
李某、陈某、徐某签订的《联合承包协议》,时间2003.11
法院调取证据
证人证言1份
证人李某与陈某、徐某签订的《联合承包协议》,时间2011.4
下面是法院判决相关:
2012年9月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审判员1名、书记员1名,属于独审案件;
庭审过程中双方出具相关证据及证人,时间约为1.5小时结束;
调解无果,等待判决。。。。
判决结果已经下了,下面请各位预测一下结果,最好说出相关的理由,虽然这是一起小的民事案件,但是却是目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个缩影,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的若干问题,在中牟县现在发展这么快的情况下,到处开发、占地、补偿等等,所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土地不应不得到我们的重视,毕竟我们是一个农业大国,民以食为天嘛,土地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请各位认真分析,希望有独到的见解,同时也欢迎拍砖啊!
祝各位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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