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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下交通认定书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hualichan    时间: 2012-11-6 21:31     标题: 如下交通认定书是否合理

事故形成原因:***(摩托车驾驶员)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轿车驾驶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以上是责任认定书的内容,现在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很严重,事故发生路段有限速,责任认定书中不载明轿车超速多少,不依据造成伤亡的程度,仅凭以上两点划定责任是否合理?难道就因为这两条法律法规就不依据现场就能划定责任吗?
    轿车超速相当厉害,事故发生时间正是饭点,交警未测酒驾,而且轿车撞人十几米后才采取制动,刹车30米左右停止后又拐离事故现场一段距离,这些是否能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交警的认定结果合理吗?
请各位律师行行好,帮我解答一样
作者: zhouzhenwenxtu    时间: 2012-11-7 20:20     标题: 不合理

驾驶员是不是取得驾照与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系,如果交警未能考虑对方超速的额度,是否喝酒是难以服众的。此外当时汽车的制动是否有效,汽车驾驶员当时是否按照相关道路指示行驶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对认定书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第一,直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在法院开庭时申请法院再次对该认定书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这个认定书也只是一个证据,不会必然会被法院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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