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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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二十年间
时间:
2012-12-8 16:13
标题:
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负责任
导读:在过去的企业用工中,为了规避法律义务,经常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力地打击了企业这种不法行为。因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要承担不利的责任。就算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有利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此规定,企业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只落在用工单位身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工单位还是按照劳动
法规
定签订劳动合同为好。
本文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负责任转载自律师排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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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二十年间 于 2012-12-8 16: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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