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是否必须明知
[打印本页]
作者:
110学法者
时间:
2013-1-20 13:04
标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是否必须明知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是否必须明知
上海刑事律师 www.51xslaw.com刑事律师2013-01-18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要求工人实施的行为是违章冒险行而强令工人进行,是否属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从法实践看,有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的行为时,多数情况下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要求工人实施是违章冒险行为,只是由于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强令”,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j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本来有能力认识到,只是由于疏忽大:而没有认识到,而在客观上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这种情况也应该属于“强令,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三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人无论怎样发挥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强令”,可作为无罪处理。四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对生产、作业进行指挥、管理的能力,而从事这种工作,不听劝阻,盲目蛮干,一意孤行,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因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应当属于“强令”的范畴,应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