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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司法职权的配置 [打印本页]

作者: shehongv    时间: 2009-12-28 08:51     标题: 从司法职权的配置

从司法职权的配置
——谈职权的各尽其职其责
论文提要:

这篇论文完成时间是2009年3月。
一、关于司法权
我国的司法权在文字表述里不包括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等活动权力的行使与司法职权的行使有着割舍不断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都是司法机关概念不清、司法职权配置模糊,有待于中国司法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二、司法权与司法权威
司法权与司法权威不是一个概念。只有树立司法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
三、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概念。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有脱不了的干系。
在一个司法机关里,以司法行政最高职权为核心所表现的是司法权威力量。
四、司法职权的配置及各尽所能
司法权的配置,不仅反映的是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反映着公检法司法
权各自的管辖范围,也反映出在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能不能在其位谋其政,也就是能不能各尽其职。“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是司法职权配置最基本的内容。
司法权独立行使与行政权、立法权的控制监督,其目标是一致的,大方向都是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围工作,监督制约干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外围工作,内外结合从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运行机制。


关键词:司法权、司法权威、司法行政机关、各尽其职其责、胡杨、精神

正文——
从司法职权的配置
——谈职权的各尽其职其责

一、关于司法权
司法职权,即司法权,指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的专门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而应用法律处理的案件,仅指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的侦察、审判。

我国的司法权在文字表述里不包括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把公安机关归属行政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等权力的行使,在《人民警察法》第2章11条款“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的规定里,与司法职权的行使有着割舍不断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里也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行使哪些司法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对公安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就没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些都是司法机关概念不清、司法职权配置模糊,有待于中国司法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职权很长时间不包括公安机关,这也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翻开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制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经过了近三千年的发展历史,这漫长几千年,司法制度不断地发展变化着,由简单残酷到不断规范,不断向人类文明历史进化着。从奴隶制的商朝,到封建制的秦朝,再到最后一个封建清朝,司法制度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国家最高权力者商王或皇帝,掌握着国家最高司法权,这也是我们当今动不动就谴责封建时期的人治如何如何的根本所在。还有一个特点,在司法权的行使上,皇帝行使中央最高司法权,地方行政长官,行使地方最高司法权。不管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向来行政司法不分。其实这种行政司法不分,并不是什么官都可以来行使司法权,而只有中央和地方最高行政权力者有权力行使司法权。我想这不仅仅是最高司法权表现的人治,这更是一种司法权威的体现。中华民族的法制发展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了,历朝换代的政府中央最高权力者都不放弃行使最高司法权,我想“法败则国乱”(出自《韩非子?难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出自汉王符《潜夫论?述赦》)这样千百年来的古训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翻开中国法制史,我们远的不看,只看明清两朝代的司法制度,从中央司法机关到地方司法机关,从诉讼制度再到审判制度,各种司法制度建立的有条不紊。我想这都与封建明清两朝代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分不开的。从封建明清两朝代的司法制度,我们还可以看到,封建时期没有新中国这样即维护社会治安又行使司法职权的公安机关,只有规定的法院检察院参加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因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和封建时期的中国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所以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其性质有着完全不同。社会主义中国改革继承了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千百年来封建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司法权规定法院检察院行使的审判权和侦察权、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的司法权部分没有划归到司法权里。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了,根据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公安机关行使的司法权已经深深影响着与法院检察院共同行使司法权相互之间关系的建设了。建国以来的半个多世纪,我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地建立健全发展和完善,以此形成,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源人民,属于人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改革开放后,通过司法实践,公安机关行使的与法院检察院有着割舍不断千丝万缕关系那部分权力逐渐融入到司法权里。近几年,中央政府不断明确政法委的地位和权限,不难看出公检法各自的司法权限在不断地明确着,只是在法律法规中,还不规范,还在模糊不清。

二、司法权与司法权威
司法权和司法权威不是一个概念,我在撰写的另几篇法学论文里谈司法权威已经谈了多次了,我给司法权威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威,为了保障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所形成的一种核心力、向心力、凝聚力的共鸣。
党的十七大报告里有这样的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实,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首先,司法职权的配置是一种制度的建立健全,它包括公检法各自行使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行使权限,相互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管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都是通过公检法各自细化司法职权的行使表现出来的,对司法职权的配置,只能是搞好、管理,并不是优化出来的。我国在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上,包括的内容这么多,怎能用一个“优化”就优化过去了呢?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制定了很多,多如牛毛了,为什么党中央在统领依法治国作出新部署的时候,就不能细致大众化一些呢?
其次,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词组的含义不是一个层次,树立司法权威,才能谈得上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司法权配置要受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受影响,司法公正、司法高效也要受影响。
再次,只有树立司法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

如何体现司法权威?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家性质决定最高司法权在国家整体,代表国家整体行使司法权的是中央司法权。封建王朝,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社会主义中国从新中国诞生的那一天起,开国领袖毛泽东就庄严向世界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国家宪法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开创的新中国,反对个人专治、独裁,提倡党的核心领导原则,这就是民主集中制。封建皇帝知道治国离不开法律,离不开人治,法是治国的根本,法又是由懂法明理的人来操作的,伟大毛泽东也同样知道。伟大毛泽东不仅继承了封建王朝的人治,他还把天下百姓需要的人治与法治结合起来治理残垣断壁一穷二白的中国发挥到了极点。毛泽东时代,之所以没有那么多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是因为毛泽东治理的中国国泰民安,由于上上下下有为民办事的好领导,很多事情不需要走向司法去解决,所以让天下百姓为安居乐业生活节省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和精力。毛泽东是依法治国旗帜鲜明的榜样,是人们抬起头就能看得到思想起来就能想得到的司法权威榜样,毛泽东这个榜样影响着整个国家,层层影响,上行下效。毛泽东开创的新中国,一切从人民合法利益着想,使得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建立健全着。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及其工作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制度上表现司法权威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组织形式和决策方式。它们在保证司法质量、发挥司法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排除各种干扰、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有党中央这个政权组织的核心,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但能体现最高司法权威。我国的高检、高法、公安部代表国家行使最高中央司法权。言简意赅,在公检法依法独立行使中央司法权的时候,那么以高法院长、高检检察长、公安部长为首的各自领导集体,就是中央行使司法权的后盾,这个后盾所表现的就是司法权威的力量。公检法的上级领导机关是司法部,以周永康为首的司法部应当对下级表现出的司法权威负责。那么谁又是周永康为首的司法部所表现的司法权威的后盾呢?不言而喻,是以*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对党中央虽然有行使最高监督的权力,由于中国*的领导地位也决定了全国人大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中央最高司法权威,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但它要对司法权的配置及依法行使起最高监督保障作用。
同样道理,对于中央政府立法机关下设的地方政府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同样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职权配置及依法行使,起监督保障作用。司法权威对司法权的公正、高效行使,起着保障促进监督作用。如果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权威的执政党党中央,搞不清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搞不清公正、高效、权威之间的关系,导向混乱,那么就会影响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党中央在十七大表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出新部署的时候,如此导向欠缺,全国人大没有发现并及进行纠正,可见全国人大没有起好对党中央的监督作用。最高司法权威的无能、无力,影响着司法职权依法独立的公正、高效的行使。

三、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概念,其权力的行使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律。司法权的行使是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即,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等。司法行政职权,指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那部分权力,如管理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行使司法行政职权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局。有人把司法局的职权也归结为司法权,这是概念上的误解。
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有脱不了的干系。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司法权的依法行使,还来自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领导核心力。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不仅代表依法行使,而且还代表他所工作的司法机关。工作中他要依法办案,行政上他要受所在工作单位司法行政领导核心的领导。法律规定,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必要条件,但不是绝对充分条件。如果行使司法权的主体不能依法履行职权,那么就应该有监督控制司法权不依法行使的力量。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并没有说不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法院的审委会和检察院的检委会都各自是司法机关里的一个工作形式,它是接受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正确领导的。就拿法院来说,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法院院长为首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是审判权的后盾,起的作用是司法权威的作用。法院的审委会是司法机关里的一个工作形式,它是接受法院院长正确领导的。审判权的依法行使,离不开司法权威的作用。如前面说的,中央公检法的上级领导机关是司法部,公检法各自行使司法权,是依法独立行使,但在司法行政管理上是接受周永康为首的司法部司法行政领导,司法部对违法行使司法权就要干涉,表现出的就是司法权威的力量。谁又是周永康为首的司法部所表现的司法权威的后盾呢?不言而喻,是以*为首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因为新中国诞生后的那一天起,开国领袖毛泽东就给执政党确立了责无旁贷的领导核心地位,全党全国人民都要紧紧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一个司法机关里,以司法行政最高职权为核心所表现的是司法权威力量。

四、司法职权的配置及各尽所能
司法权仅指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的侦察、审判。而在我的表述中,司法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还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如何配置司法权?司法职权配置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司法机关的横向司法权的配置。即同级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查权、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等。对于横向司法职权的配置,我国《宪法》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对公检法司法权行使最基本的规定。对于横向司法职权配置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上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权的配置。对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司法权的配置,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见上下级之间工作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对于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32条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地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上下级之间工作的关系是领导关系。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配置。

司法权的配置,不仅反映的是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反映着公检法司法
权各自的管辖范围,也反映出在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能不能在其位谋其政,也就是能不能各尽其职。“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是司法职权配置最基本的内容,如果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权人,都不明白自己职权的位置及所应该担负的职责权限所在,甚至玩弄亵渎法律,根本谈不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举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子,非法拘禁罪归检察院管,当我的人身自由遭到非法拘禁进而又惨遭残害的时候,我去赤峰中级检察院起诉,该院一副院长说,“非法拘禁不归检察院管。”当我拿着法律书籍翻到非法拘禁归检察院管的规定页数时,面对白纸黑字,他哑口无言。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司法权行使的法定程序规定。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在其位谋其职,那要是涉及到复杂的实质程序上的司法权,不是要搞成一团乱麻吗?
再举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子。我无辜惨遭被告利用职权借助于疯人院的非法拘禁剥夺人身自由在此基础上惨遭疯人院人为地用电用毒性药物的摧残……,我依法去当地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受理不受理,都应该依法给我一个书面答复。而检察院管我案子的办案人,不给我依法书面答复,有一天竟兽性发作来辱骂侮辱我,用此流氓工作作风来恐吓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被害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办案人,连最起码的法定程序规定都不履行,又依法犯法,这又何谈什么公正司法呢。

搞好司法职权配置,首先行使司法权的公检法互相不能推委,对各自的司
法权行使要尽职尽责,各负其职、各尽其职。唯有此,才能减少公检法之间的审判权、检察权、侦察权之间的磨擦、扯皮与内损,进而达到司法的高质量运行。其次,公检法各自的司法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行使,既能保证公正执法,又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保证法定程序正常行使的基础上,进而保证实质程序上的公正。

新中国诞生半个世纪了,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断地建立健全,在此基础上,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不能倒下去,而且还应该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胡杨的精神。
胡杨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一种杨树,有着“活一千年不死、死一千年不倒、倒一千年不朽”的说法,其耐旱耐涝,生命力顽强。不怕侵入骨髓的斑斑盐碱,不怕铺天盖地的层层风沙,在缺水的大漠中它能顽强的生长,在如刀的沙漠中它能勇敢的抗争,在如火的烤验中它还能亭亭向上生长……,胡杨林千年不死、不倒、不朽的亘古传奇,不正是我们人类自己千百来不断地探索人类生存的奥秘,战胜自然灾害,战胜各种各样穷凶极恶的敌人真实写照吗?千百年来,我们中华民族的法制建设,给我们历史文明人类生存带来经久不衰的影响,其生命力的强大,不也是任何势力都不能战胜的吗?

说公元999到公元1062南宋时期的包拯,铁面无私依法办案距离我们现在太遥远了,知道杨三姐吗?还是说说杨三姐告状吧,杨三姐告状发生在清朝末年,杨三姐家住河北省滦县甸子村,家庭出身雇农,杨三姐的父亲是在外面给人家打短工的。杨三姐要告的对方高占英是在县里读过书毕业后回到村里的教书先生,其父原来是走街串巷的小商贩,后来突然发迹成了远近闻名的爆发户,家里很有钱。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清朝末年的民国时期,正值兵荒马乱朝代更迭政权不定的年代,而杨高两家身份地位又相差如此悬殊,在今天看来,杨三姐要想把被告依法绳之以法难与上青天。可是在那个在当今人们认为几乎一切行政、司法大权都把持在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手里,杀人放火、草管人命而逍遥法外者屡见不鲜,众多即无钱也无势的平头百姓,往往冤无处伸,苦无处诉,最后只能“打掉门牙和血往肚里吞”的兵荒马乱年代里,杨三姐竟把状告赢了。而且还没有用多长时间,仅用四个月时间,被告杀人犯在行凶杀人到依法被枪决也不到一年时间。最底层的杨三姐只所以有这样痛快淋漓的清算血债结局,可以看到,明清两朝几百年法制建设,已经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意义深远的影响,欠债还钱,杀人尝命,这在中国百姓心中已是天经地义之事。有人会说我,“你这是在为封建王朝歌功颂德”如何如何,我没有为封建王朝歌功颂德,翻开我们中国人自己编撰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教科书可以看到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如何如何。杨三姐告状可以说是反映清朝时期的法制最典型的例子了,清朝末年,清朝政府统治已经快要结束了,在那个朝代更迭政权不定的年代里,竟有如此复杂杀人命案在短时间里告破,哪里象改革开放后蒙冤的人从黑头发告到白发苍苍,腰板挺直告到弯腰驼背,这对当今夸夸其谈为民执政的政府来说是多么大的讽刺呀。就拿我自己无辜惨遭残害的刑事案子来说,没有任何污点的我,无辜惨遭残害深蒙耻辱整整23年了,在证据确凿事实真相内幕大白与天下的昨天和今天,执法机关漫长岁月押着案子不依法办案。被告衣冠禽兽在自编自导兽剧残害我的时候,使用的流氓手段流氓杀机不次于杀掉一个人的生命。杨三姐是为她冤死的姐姐依法讨还血债,而我是自己来讨还血债。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当事人,能在新中国成立30多年后的改革开放23年漫长岁月见不着天日。如果我这个被害人被残害的死掉了,又有哪个杨三姐能在当今为我去讨还血债呢?

唐朝有个叫柳公绰的人,在任山东节度使时,巡行到所属的邓县,县里有两个官员犯事了:一个是接受贿赂,一个是玩弄法令,二人同时被捕。县令听说柳公绰向来依法办案,心想他肯定会杀掉贪污的人。而柳公绰的判决是:“贪污的官吏虽触犯法令,但法律还在;奸邪的官吏破坏法令,法律就灭亡了。”结果杀的是玩弄法令的人。这样的判决对当今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贪污的官吏,可以依法来惩处他。然而玩弄破坏法律奸邪的官吏,他使法律的作用无能为力,可见依法办案的重要性。

看看改革开放后中国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玩弄法律践踏千百年来这棵胡杨法律之树,也就可想而知无辜的我若没有今天该是怎样死无葬身之地的。无辜的我惨遭那么些兽性非人的残害,自始至终我坚信着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不老不死的胡杨法律之树,如此捍卫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我在释放坚信着胡杨法律之树精神,坚信天下人性良知道义血气方刚的血性人大有人在。可我们的执政党,我们的立法执法机关,我们的政府,又是怎样在伟大祖国漫长岁月里来让我呐喊等待执法机关依法判案依法伸张人性的呢?

在伟大的祖国,我都开始呐喊我为国为毛主席效力为国作出巨大贡献,而在毛主席的天下,执法机关不给我依法判案,真是天理不容了。我,一个没有任何污点的姑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无辜惨遭如此失去人性的残害,我用自己忠诚纯洁去为国为毛主席效力来当作换取执法机关依法判案的上方宝剑,到今天是什么东西让我们的法律如此无能呢?改革开放的昨天和今天,是什么东西阴谋断送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具有胡杨精神的法律呢?
我没有去过美国,我也没有认真研究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可美国总统从克林顿到小布什再到奥巴马,通过三位总统执政时期,我能看到美国的法治建设,我能看到总统在执政其间所表现出来国家司法权威的那股核心向心力。美国是一个大讲特讲法治的国家,可是通过美国的法治,我能看到处处都是通过贤德懂法的人治在起作用。别的总统不说,就说刚上任的黑马总统吧,他上任没有多久,就出台了几个抑制经济危机给美国民众带来不利影响的决策,对于反对者不予理睬,他旗帜鲜明奔跑在美国法治的大道上,后面紧跟着那么多追随者立即行动工作起来,当然包括他手下政府的一套人马。哪里象我们中国,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姑娘,整整23年了,我用整个生命去呐喊着执法机关依法判案,我用自己为国为毛主席孝心效力作出的巨大贡献呐喊执法机关依法判案,可漫长23年的岁月,竟是我这个无辜惨遭残害的被害人在维护捍卫着法律,是我为国家利益维护捍卫我们的开国领袖毛泽东伟大人格伟大尊严伟大名誉的利益。大法官肖杨公开说,“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在伟大的祖国,我就是不懂了,为什么司法机关竟是如此无能!不仅无能,为什么还要如此践踏玩弄法律,失信与天下人性良知良心呢?多么让天下人不可思议!

我国公检法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法律法规里,都有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的非常明确。说起来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是不相矛盾的,是一致的,司法权的行使是为党的领导服务的。党的领导工作有很多,司法是党的工作一个分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出现了纠纷上升到法律,必须要通过司法来解决,所以党就把这项工作交给司法机关专门解决。可有的人总是摆正不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动不动就说,“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甚至操控,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如何如何,无疑是说,地方党政机关在对司法机关司法权独立行使职权起破坏作用。不言而喻,中国*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行使起破坏作用,那么这个问题可就不是个一般问题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关键的问题就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国家从上到下总是树立不起来具有核心向心凝聚力的司法权威。法律规定公检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实法律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合法的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许干涉,那么不合法的行使司法权,即使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那么党政机关必须进行干涉,用法律的话来说是监督,监督到位就是干涉。从法律上来说,干涉的不仅仅是党政机关,还应该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尤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行使这一职权的时候,党就应该旗帜鲜明地出来干涉,否则,就表现不出党领导的核心作用了。党领导的核心作用用党的原则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区分开来,这是正确的,否则就体现不出各负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性质。行政权、立法权不能干涉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但能监督司法权是否依法行使。如果行政权、立法权不行使这样的监督职能,那么就是在其位不谋其职。象前面我举自己亲历的两个例子,对于连最起码的法定程序规定都不作为的检察员,就应该进行严格管理,以保公正司法继续进行。

司法权独立行使与行政权、立法权的控制监督,其目标是一致的,大方向都是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围工作,监督制约干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外围工作,内外结合从而保障司法公正高效运行机制。美国有两大党派一个民主党一个共和党,其两党性质如何我不没有研究过,可我知道不管哪一个党派的人当选总统,上台后最先表现的就是总统司法权威的向心核心力,美国每换一届总统,总统下属的各个机构都要随之而来地更换,可你注意了没有,美国的总统不管怎样地几年一更迭,可美国的法律制度很少有变化,司法机构也很少更换,总是保持按部就班秩序井然的样子,总统一上任,最高司法权威的核心向心力不但表现的非常明显,而且总统的司法权威核心力能把美国民众的热情带动起来。总统最高司法权威的核心向心力,也不断影响着最高司法机关的方方面面去监督总统为首的国家最高一班人遵纪守法的表现。说美国是三权分立制度,可透过三权分立能看出三权都在互相制约尽职尽责地工作着,总统是平衡这三权分立关系的核心,总统几年的交接班衔接的是那样协调。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司法就不能保持那么秩序井然地依法办事呢?千百年来,我们中华民族的法律不断释放胡杨的精神,为什么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时期,我们竟有人总想去践踏玩弄法律呢?我没有去过美国,我不知道美国这个资本主义国家有没有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一些告状漫长岁月见不着天日的人。也可能美国建国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刚半个世纪,以人民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建设还不成熟,我们建国没有美国时间长,可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法律已经存在了二三千年的历史了。去掉糟粕,精华的法律经久不衰,在那朝代更迭政权不定天下大乱的年代,刘三姐能依法清算血债,为什么在为民执政*的改革开放天下,竟有如此践踏玩弄法律的人呢?我无辜惨遭残害漫长岁月23年依法控诉呐喊执法机关依法判案是最典型的例子了。

司法体制改革,是制度上的建立健全和制度上的遵守,是实实在在的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强调司法权独立如何如何,而是要强化怎样保证司法独立的行政立法的监督,即怎样强化司法权威的核心作用,不是深化出来的机制。司法职权的配置,是在司法实践中,扎扎实实运用行使的权利,不是优化出来的权力配置。公检法司法权各自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仅是秩序井然按部就班的,而且还是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质量,一定要有司法权威的核心作用作保障。

参考资料:
叶孝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989年8月第一版。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焦瑞侠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结束语——这是我2009年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的法学征文,我这篇论文提出了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没有人提出的法学论点,我这篇力作,我想真正的学者是能看出它的价值所在的,可是昏庸的所谓法学学者没有让我论文获奖。我今天把此论文贴在这里,拜托天下人性良知的人们,谁要发现有和我论文相似论点或内容的,那就是剽窃我的,请发现者告知我,我这里有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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