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既然“慎用死刑”,就应该严格减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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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龟
时间:
2009-12-28 09:35
标题:
既然“慎用死刑”,就应该严格减刑、假释制度!
既然“慎用死刑”,就应该严格减刑、假释制度!
“慎用死刑”正在越来越多的体现在司法审判中,很多在以前几乎必死的罪犯,都因为积极赔偿、求的谅解、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低、不够法定年龄等等原因,逃过了死刑,由此,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如何缓解“慎用死刑”与要求严厉打击犯罪的矛盾,我想:既然“慎用死刑”,就应该严格假释、减刑制度!
在有些没有死刑或者“慎用死刑”的国家,监禁也可以起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作用。在这些国家,对于假释、减刑控制的十分严格,有的在审判时就判定 “终生不得减刑或假释”,有的需要法庭公开审理服刑犯人的减刑或假释要求。这样,很多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一辈子要呆在监狱里。
相比这些国家,我国在这方面还是有漏洞。
很多罪犯只要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往往能通过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方式逃脱或减轻惩罚。这样,不仅仅没有起到惩罚罪犯、警示社会、告慰受害人、平息众怒的作用,而且还滋生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如,盛传某地某局长利用权力大肆奸淫女犯,就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因此,在“慎用死刑”之后,应该严格减刑、假释制度!具体的做法:
第一、修改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上述规定,明显处罚太轻!
在“慎用死刑”的原则下,很多巨额贪污犯都逃脱了死刑,很多把受害人残害的血肉模糊、或者使得受害人经过痛苦窒息而死的杀人犯都逃脱了死刑,这已经是极大的宽容了,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减刑,最终变成坐十几年的牢,这实在说不过去!这怎么能惩罚罪犯?这怎么能告慰受害者?这这么能平息众怒?
因此,我建议改!
死缓,就是终生监禁,永远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起码坐够20年牢才能考虑减刑、假释。
第二、减刑、假释必须公开审理,必须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
“慎用死刑”的原则在应用时,往往要争得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同理,在审理减刑或假释时,也一定要争得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案件,这是必须的。试想,受害人或其家属还在痛苦中煎熬,而罪犯已经大摇大摆的走出了监狱,这不是太残忍了吗?
公开审理和求得谅解,是消除服刑人员社会危害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的必要手段。
采取上述做法,也有负面效果,可能导致服刑人员悲观失望、抗拒改造,也可能导致监狱人满为患。
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下,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犯人多,无偿劳动力就多;说是悲观失望,也没听说奴隶社会的奴隶都去自杀或造反,只要严格监管制度、措施,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而且,在监狱的服刑人员中,重犯必定是少数,可以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
“慎用死刑”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但是,不能在尊重罪犯生命权的同时,忽视了对守法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因此,对“慎用死刑”要慎用,在“慎用死刑”之后,要有足够的措施维持法律的震慑力。
作者:
沉醉夕阳下
时间:
2009-12-28 09:36
这方面确实有漏洞,把人杀死了投案自首基本就没有死刑,判死缓过两年直接改判有期徒刑,比无期徒刑还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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