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身处异地,被骗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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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761929003
时间:
2013-2-21 13:20
标题:
身处异地,被骗20万
身处异地,被骗20万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在没有找到证人,王永财情况下,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合理吗
2011年刘军祥对我姐说,倒卖玉米很赚钱,3-5月期间,我姐分6次拿43万,给刘军祥倒卖玉米;拿前2笔钱,刘军祥打了一-张20万收条;后4笔款没有打条,后来,发现不妥,催促刘军祥还钱,刘军祥分4次还款11万,同时送来两个工厂一年期的玉米长期票据,并且刘军祥对我姐说;玉米长期票据比短期票据挣钱多;一年后,一个工厂粮食票据没有问题,而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粮食票据也有部分到期的,找刘军祥去工厂算账,刘军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说,是王永财和工厂签订送粮合同的,要是自己去算账,不但算不出来,还会影响王永财与工厂领导之间关系,刘军祥并且把王永财手机号[13848003479]以短信形式发给我姐,让我姐和王永财联系,我姐与王永财通话,王永财说,刘军祥我认识,粮食票据之事我知道,有这回事,王永财并且说,我自己手里也有6月8月的粮食票据,并且答应10天后从外地回来,去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算账,算完后,先把钱给我姐,后来多次催促王永财去算账,王永财说,你要是着急自己去工厂算账吧,随后,我姐问刘军祥,刘军祥说,王永财让你去算账,你就去算呗,第2天,张先轮【控告人弟弟】去工厂算账,结果发现;【1】12张粮食票据上是印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同时粮食票据上贴有微机打的金河淀粉过磅单;并且有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地磅站的章,过磅单上显示,金河淀粉2011年,某月,某日,车牌号21441车所送玉米吨数,但,粮食票据日期,是按过磅单的日期,后填上的,粮食票据是4年前,已经领完钱的票据,所已在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根本查不到底单,【2】12张粮食票据中,有3张没有过磅单,算不出金额,当初刘军祥送来票据;金额已经事先填好,在送给我姐,并且对我姐说,这3张票据价值7万多,只有5万是你的钱,剩余2万多到期兑现完钱,要返还给我刘军祥的,【3】12张粮食票据中,有耿军,岳军军,粮食票据各一张,同时,粘有刘军祥21441车牌号金河淀粉2011年过磅单,耿军,岳军军的粮食票据,也是按过磅单日期后填上的,当初交给刘军祥43万,只有一张20万收条,一年后,发现粮食票据是作废的,同时刘军祥又不承认12张票据价值20万【;电话录音可以显示】;没有办法情况下在2012年6月,让刘军祥补写一张20万借条【借条显示刘军祥借款20万,定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可到了2013年也没还,去找刘军祥要钱,说没有钱】因为只有补写这张借条;才能证明12张粮食票据,价值20万,【单凭12张粮食票据上看,金额只有8.6万,当初,刘军祥对我姐说,票据上金额只是利息,票据到期后全额是在工厂底单上的】2012年7月11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报案,期间,张先轮7次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等待案件结果,为此事,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信访办和托克托县公安局信访办也给协调过;等到2012年8月10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来得知公安局是在没有找到证人王永财情况下,下达的通知书】随后,2012年8月10日张先轮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检察院申诉,后来,检察院让公安局补充证据,过了一阵,检察院说,公安局还没有找到证人王守永财呢,随后,张先轮让别人给王永财打电话,结果一打就通,张先轮把情况反映给检察院,在后来,检察院说,公安局找到证人王永财了,但王永财说,不叫王永财,姓李,这种情况下,案件就此没有结果,没办法,张先轮上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市检察院答复说,检查院只是监督公安局查案,至于案件啥时能有结果,只有去公安局找,没有办法,张先轮找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纪检委和法制处,市公安局答复说,案件既然申诉到检察院,就应该归检察院管,还点去找检察院,案件至今杳无音信,恳请社会高人赐教,下一步该怎么办,电话;0471一6234017张先轮2013年,1月14日写[下2页附有粮食票据原件4张]
作者:
amemea
时间:
2013-2-22 17:03
标题:
未执行回迁的安置补偿协议书
安置补偿协议书
江源区方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方正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执行人贺方正要求产权调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观点。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给被申请执行人建筑砖混结构商业用房一处,面积为79.64平方米,由申请人在阳光富苑小区B区(B区平5号)临道建筑该房屋。该商业用房由申请人负责给被申请人办理房照。该房照必须是私有国家制式统一房照。
二、由申请执行人给付被申请执行人各项附属物、建设周期、营业损失等各项补助38150元。
三、各项补助款于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被申请执行人。
四、办房照费用如办住宅房照,被执行人承担工本费用及扩大面积费用。
该协议签订后被申请执行人三日内自动搬出现住宅。
办案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刘振江2007年11月5日
被申请执行人:贺方正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苑金山
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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