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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酸菜指甲    时间: 2007-1-24 16:25     标题: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刑法和有关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管辖:
(一)间谍案(刑法第110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二)贪污贿赂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案(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五)军人违反职责案(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
(六)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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